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抢劫;刑事;自首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黎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1998年11月29日,黎某在本市某住宅将事先准备的安眠药放入一杯水中给屈某服用,待屈某熟睡之后,黎某从写字台抽屉内窃得现金人民币6万元,后与黎某的前夫潘某一起逃离上海。在前夫潘某的帮助下,黎某变更了姓名、户籍地、公民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使用“林某”身份长期逃避侦查和通缉。2019年2月14日,黎某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投案自首。黎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
因黎某没有自行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黎某提供辩护。2019年8月30日,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何俊律师为黎某提供法律援助,担任黎某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黄浦区人民法院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
黎某使用变更后的姓名等身份信息长期逃避侦查和通缉,为什么会在案发20多年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带着这样的疑问,承办律师前往黄浦区看守所会见了黎某。与黎某接触后,承办律师了解到,黎某幼年时就被亲生父母送给了养父母抚养。养父母有自己的亲生子女,对黎某少有精神上的关心和物质上的照料,黎某初中毕业后,养父母便停止为其供读,黎某被迫早早地踏上社会外出打工。由于从小缺少同龄人那种原生家庭父母的教育和引导,为了摆脱这种没有任何亲情可言的家庭,黎某在与其前夫潘某认识时间不长、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就与其结了婚,但婚后的生活并不如黎某所料想的那样幸福。
潘某将黎某带到上海,威逼黎某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安眠药给黎某,要求其在适当的时机下药迷晕被害人劫走其财物。最终,在潘某的物色下,黎某在将屈某迷晕后拿走了其放在抽屉中的6万元人民币。事发后不久黎某就产生投案自首的念头,由于当时黎某的孩子非常年幼又是早产儿,身体状况非常不好,加上迫于黎某前夫潘某的威胁,黎某并未及时将投案自首的念头付诸行动。但此后,黎某一直生活在深深的悔恨当中,直至与前夫潘某离婚并将小孩抚养成人,为了弥补自己从前犯下的错误,真正的重新做人,在案发20多年之后,黎某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投案自首。
虽然从某种角度来说,黎某也是一位受害者,但黎某犯罪的事实无法改变。依据刑事理论,被害人屈某虽然是以嫖娼为目的将黎某带入其住宅,但黎某在进入被害人住宅前已事先准备好安眠药,抢劫犯意产生于入户之前,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入户抢劫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黎某能在逃避侦查和通缉20多年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明黎某确有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但除自首这一法定减轻情节外,要为黎某争取更多的减轻处罚,唯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虽然黎某向承办律师表达了强烈的退赔愿望,但承办律师在与黎某接触的过程中还了解到,黎某在与其前夫潘某离婚后又与林某结了婚。再婚后,黎某靠经营一家小杂货店维持着全家的生活,家庭并不富裕。黎某再婚丈夫林某是否愿意代黎某进行退赔?1998年的6万元与如今6万元的价值完全无法同日而语,被害人是否愿意接受退赔并对黎某表示谅解呢?
首先承办律师与黎某再婚丈夫林某进行了沟通,向其转达了黎某希望能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弥补其过错的强烈愿望,并向其解释退赔能对黎某最终的量刑产生的重要影响。虽然家庭并不富裕,林某依然表示愿意向亲朋好友借钱代黎某进行退赔。然后,承办律师又与被害人屈某取得了联系。由于1998年的那场遭遇,屈某逃离了上海。承办律师在与屈某沟通的过程中,屈某多次表示不愿意再去回忆那段不堪回首的往事。承办律师恳请屈某能够允许向其介绍黎某的成长经历、以及黎某能在逃避侦查和通缉20多年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认罪悔罪表现。令承办律师感到欣慰的是,屈某也为黎某悲惨的生活经历和悔过自新的巨大勇气所动容,最终同意接受黎某的退赔并对黎某表示了谅解。
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黎某入户并不以实施抢劫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2.黎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3.事后能主动自首,到案后,先后的几次讯问笔录都如实、完整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没有任何隐瞒。到案后,检举揭发了其前夫的犯罪行为,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前夫。同时,在看守所的这段期间,黎某也表现良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看出其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4.黎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屈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减轻处罚。
最终,黄浦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被害人谅解是指被害人或其家属因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其他正当原因,而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赔偿损失有助于补偿、挽回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认罪悔罪、赔礼道歉有助于抚慰被害人遭受的精神创伤,均能有效减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此同时,认罪态度、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还能从不同角度反映被告人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从而降低其人身危险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在本案中,被告人黎某能在实施犯罪行为二十年后主动投案自首,这份自我救赎悔过自新的巨大勇气,亦是律师想要找到法理和情理的平衡点,把此案办好的动力之一。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除了赔偿被害人屈某物质上损失,关键在于通过物质上的弥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使得被告人和被害人各自心理上的创伤也相应得到了弥合,同时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宽处理,将更有效地帮助到被告人走出自己罪犯的阴影,尽快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真正地实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