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盗窃;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4月期间,作为外卖员的犯罪嫌疑人林某,六次来到大学门口外卖存放点盗窃外卖,涉嫌盗窃罪。
因林某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林某提供辩护。2022年1月21日,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卫始宇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在接到指派通知后,于2022年1月22日前往检察院阅卷,并与林某进行会见。林某表示,自己是一名外卖员,第一次偷外卖是因为当天和老婆吵架,老婆没给饭钱,送完外卖肚子饿得厉害,又看到大学门口外卖点管理比较松散,就偷拿了一份充饥。偷完后忐忑不安,但过了几天都没有人发现,也没有人报警,就开始肆无忌惮地经常到学校偷外卖了,还联合另外一名外卖员一起去偷,一个月内一连偷了六次。现在想来十分后悔,自己的妻子刚生完三胎,需要自己照顾,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在听完林某的陈述后,律师耐心地与林某沟通,向其分析本案行为相应的危害性以及其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林某表示真诚悔罪。在仔细查阅了案卷的所有证据材料,查找相关案例并和所在律所的同事们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后,律师认为本案具有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恳请检察院对林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22年1月27日,律师向检察院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林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林某在作案期间数次盗窃的外卖金额累计为500余元,每次盗窃均在几十元,犯罪手法单一,虽次数较多,但所涉财物价值较小,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小。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林某在被公安抓获后,从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林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4、林某在案发后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退赔被害人外卖损失金额544.3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5、林某的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6、林某家庭负担较重,其妻子刚生完三胎,需要人照顾,三个孩子也需要抚养。林某刚在老家开了一家烧烤店,生意正走上正轨,此时若被刑拘,将给其家庭、生意带来沉重的打击。
综上,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涉嫌盗窃的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检察院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能够尽早回归社会,尽一名丈夫、父亲应尽的责任。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并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过公开听证审查,征求了人民监督员意见后,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当场对林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给予林某一个纠错的机会,让其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希望林某以后可以吸取教训、诚心悔改、认真反思,将来做一个合法的公民。
【案件点评】
古语云:勿以恶小而为之。贪图小利窃取外卖,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最后都需如数退还,更将面临刑法处罚。本案中盗取的外卖虽价格不高,但其盗窃次数只要达三次及三次以上,即构成盗窃罪。因此切莫对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以为意,如不及时制止,容易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难以纠正。遵纪守法应当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素养,切莫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林某在作案数额不大的初期受到刑事指控,这是对其教育挽救矫正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刑罚的目的是帮助其戒除盗窃恶念,培养文明守法的正确观念。
法律对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言,既是一种强制性惩戒,更是出于一种教育和挽救,而体现宽严相济,本身就是我国法律制度所彰显的理念和刑事政策。林某虽有盗窃行为,但从危害性和影响程度以及挽救本人及家庭的角度,律师提出了不起诉意见。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对林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秉持了“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坚持了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办案原则,既体现司法温度又不失司法威严,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