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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3-01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7日23时许,朱某某为追讨债务,伙同许某某、王某某等人,强行将欠债人周某某带至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某商务酒店房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债务。因周某某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能力归还,朱某某等三人对周某某进行了辱骂和殴打。2016年6月29日,周某某趁朱某某等人疏忽,拿到自己手机,发消息向朋友苏某某求助。苏某某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周某某解救,后周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许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被抓获,并被判刑。因民警到场解救周某某时,朱某某不在现场,后听到风声之后一直在外潜逃。2021年3月3日,朱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讯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朱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2021年4月16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相关规定,因被告人朱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2021年4月21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朱某某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张燕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张燕律师即到法院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随后会见了受援人朱某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分析证据材料,研究辩护策略。会见中,朱某某对本案的罪名、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其向张燕律师表示:“一开始只是为了要回债务,并不想把周某某关押起来,但是在跟周某某协商欠款如何归还的问题上,双方发生口角,当时就脑子一热,很冲动地就把周某某抓起来关到商务酒店的房间。在抓周某某的时候,因其反抗,我们动手打了他,后周某某安静不挣扎的时候我们就停手了。实际上我没有别的恶意,只是单纯地想要回我的钱,但是他死活不给,我也被气疯了,一时糊涂,干出了这种出格的事,绝对没想到会这么严重,还涉及到犯罪。我现在很后悔,要怪也就怪自己的法律意识太淡薄,触犯了刑法,希望律师能帮我争取宽大处理。”张燕律师告诉朱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鉴于朱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被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是没有争议的,援助律师的辩护重点主要集中在从轻量刑的情节上。

2021年4月23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张燕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朱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朱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触犯了刑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朱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其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朱某某本意是为要回自己借出去的钱,使用的方法过于偏激,一时冲动,才铸成大错,触犯刑律;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对被告人朱某某予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燕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追讨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案件中,被告人朱某某为了追讨债务,用不正当的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并施以暴力,最终导致案发。援助律师在阅卷会见且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经过审慎、全面的分析,较为合理地剖析了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从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方面出发,作出了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权。

在日常生活中,此类经济纠纷较为常见。合理的做法是债权人同债务人合理协商,约定如何还款。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诉诸法院,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不是通过非法的手段,用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否则不但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反而可能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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