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交通事故;出租车;人身损害赔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日,张某某与陈某某驾驶的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该车辆转弯操作不当,未让行人,虹口分局交警支队认定陈某某对本起事故负全责。事发后,张某某当即进行了验伤,显示多处骨折、软组织挫伤,后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诊断为锁骨骨折、双踝骨折、肋骨骨折,并进行了内固定手术,相关治疗费用达七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2年1月11日向事故发生地所在的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请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范围,且申请人张某某经济困难,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沈伊鸣律师承办本案。
律师接受指派后,为了减少因受伤行动不便的受援人来回奔波,于2022年1月14日前往受援人住处与其进行了面谈,详细沟通了具体案情。受援人表示,2021年12月3日凌晨2点左右,其在下班回家路上的某路口过马路时,因陈某驾驶的出租车未让行人,导致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其当场骨折无法行动。律师了解到,受援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费,只能四处向亲属筹集以完成手术,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鉴于本起事故的责任方系出租车司机,依法属于职务侵权,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律师遂陪同受援人前往某出租车公司的安全部进行协商,希望公司可以先行垫付一部分款项。经过多次协商,该出租车公司表示愿意先行垫付七万元医疗费,其余费用待张某某进行司法鉴定后由保险公司一并理赔。
考虑到张某某的伤势较重,需要待伤情稳定后再进行伤残、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援助律师先行向虹口分局交警支队调取了肇事车辆的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等材料。在受援人伤情稳定后,于2022年2月21日再次会见了受援人,面签起诉状、委托书等材料,后于2022年2月23日向虹口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将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诉求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在内总共117653.6元,扣除出租公司已支付的7万元,合计47653.6元,并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2022年3月11日,援助律师陪同受援人前往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但被告知因伤情恢复情况不佳,不具备鉴定条件,需要到医院进行复查。后张某某于同年6月22日再次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评定伤后休息期210天,护理期105天,营养期105天。律师据此调整诉请为医疗费差额2235.6元,误工费181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16238元,鉴定费2850元,共计43653.6元。
虹口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2年10月18日和11月3日组织了两次庭审,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一是因受援人已达退休年龄,不认可误工费,二是护理费超出法定标准,亦不予认可。针对被告方的观点,律师提交了补充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1.原告因事故造成了误工损失。根据街道出具的证明和社保缴费证明,可以证明原告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仍在缴纳社保金,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再结合案外人赵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受伤前在赵某经营的唱吧工作,因受伤导致了误工损失。因此,原告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主张误工损失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被告仅以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不认可误工损失是与事实和法律相悖的。
2.原告因受伤实际发生了护理费的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护理协议和支付凭证,证明原告于事故发生后聘请了两个月的护理人员,每月支付了50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了三处骨折,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评定了护理期,可见原告的伤情是有护理必要的。结合本市护理人员的平均收入情况,原告聘请护理人员支付的每月5000元也是符合行业标准的,属于合理支出。被告抗辩该费用过高与实际情况相悖。加之,根据侵权纠纷中的“填平原则”,该费用是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理应得到弥补。
虹口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误工费和护理费应由被告承担,并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受援人的诉请,包含护理费12240元、误工费18130元、医疗费71896.3元、营养费3150元、交通费300元、物损费200元、鉴定费2850元,扣除出租车公司已支付的7万元,共计38766.3元。判决后双方均未进行上诉,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至此,受援人张某某长达近一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于有了满意的结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多处骨折,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主动上门进行面谈,考虑到肇事方是出租车公司,具有较强赔付能力的情况,先行与出租车公司协商赔付方案,迅速帮助受援人拿到了7万元医疗费的垫付款,大大缓解了受援人的经济压力;随后亲自陪同受援人前往进行司法鉴定,在得知不构成伤残后,及时根据评定的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调整诉请;在两次庭审中,面对被告的连番质疑据理力争,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了近4万元的赔偿,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人身侵权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目前车辆作为家庭生活中的出行工具越来越普遍,快递、外卖配送等非机动车的日益增多也使路况越来越复杂,均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性。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可向肇事方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构成伤残的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以及其它必要损失。作为肇事方,要学会换位思考,在法律范围内及时尽责地承担侵权责任,以减少受害方的损失;作为受害方,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为日后的索赔做好充分准备,若协商不成,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