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调解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劳动报酬;工作地点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7日,李某某被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招聘录用,从事货架设计工作。2017年3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2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到期日为2018年3月29日。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与李某某续签劳动合同。2018年4月初,李某某因身体不适回家乡治疗,并在家中休养。疗养期间,李某某根据单位指令,继续从事设计、制图等工作,并随时将设计方案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单位,供单位生产使用。此间,李某某还亲自前往货架安装现场进行生产技术指导。同时,李某某还根据单位指令对一些客户(单位)进行电话回访和催收货款。上述这些工作内容,与李某某之前在单位上班时的工作内容完全一致。
2018年4月初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李某某在家一直根据单位指令工作,但是,单位并未支付李某某相应的劳动报酬。虽经李某某多次催讨,单位也只支付了2018年4月和10月的完整工资及其余月份的部分工资,对于拖欠的工资,单位先是借口拖延,后明确拒付。无奈之下,2018年10月24日,李某某向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工资58500元以及在此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李某某在涉案时间段未到单位上班,没有证据证明为单位工作为由,于2018年11月28日裁决不支持李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败诉后,李某某来到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李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核,李某某申请的事项符合上海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中“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情况,且李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免予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故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李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张贤能律师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及时会见了李某某。在会见过程中,援助律师详细询问了李某某进单位的前后过程,以及在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问题。同时,又仔细了解并收集李某某在家疗养期间为单位所做工作的内容、完成工作的流程、提交设计图纸的电子邮件、微信记录,以及该时间段内与单位、客户之间的电话通信记录等。在将这些方面的大量证据按照民事诉讼的要求整理好之后,援助律师为李某某起诉至崇明区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中,援助律师就涉案时间段内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的问题,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2018年4月,李某某因病回家后,边疗养,边依照单位领导的指示,从事设计、制图工作,甚至还根据单位安排进行出差等。李某某的工作主要是通过电脑操作的,完成设计、制图等任务后,可以即时通过互联网发送给单位领导审阅。因此,对于李某某这样的特殊工种来说,具体的工作地点无需像传统意义上的工作地点那样必须固定。事实上,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李某某虽然不在厂区内,但他能够按照单位的指令,及时、足额完成各项任务。单位的日常工作,也没有因为李某某不在厂区内上班而受到丝毫影响。在李某某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约定支付工资。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援助律师指出:双方之前的劳动合同最后期限为2018年3月29日,此后未另行签订合同,但李某某事实上一直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至2018年10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李某某要求单位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
崇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在组织双方调解后,最终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李某某拖欠工资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万元整。
【案件点评】
在互联网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也应当与时俱进,在特殊情况下,应对工作场所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效的劳动成果。对于那些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工作,无论劳动者在怎样的地域和空间内,只要其能够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同时没有给用人单位的业务运营带来任何不便,我们就应当认可劳动者的劳动,就应该按约定支付工资报酬。
此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提醒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或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以为“省事”的做法,反而会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额外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