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进城务工人员;交通事故;缓刑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3日,曾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沈海高速东侧由南向北行驶时,遇前方交通拥堵,由于曾某驾车未按规定与同车道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致使其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前部撞击潘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尾部,轻型厢式货车又与前方的重型厢式货车和重型罐式货车依次首尾相撞,造成潘某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及四车物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潘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20年12月31日,曾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5月24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曾某未委托辩护人,2021年8月25日,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嘉定区人民法院为曾某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辩护公函后,依法将案件指派给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董兵律师办理。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便与曾某进行了联系。在了解到曾某取保候审后已返回老家,暂时无法来沪后,援助律师添加了曾某的微信,与曾某进行了首次线上会见。据曾某陈述,其于2008年由山东来沪打工,一直在物流公司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事发当天,曾某在加油门上桥时恰遇前方车辆刹车,虽然当时踩了刹车但没有刹住,没想到导致了交通事故,还造成了潘某某死亡的结果,实非其本意。曾某表示,事故发生后其明知已有人报警,依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但却因此要承受牢狱之灾,内心还是有些不理解。援助律师告诉曾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针对曾某的想法,援助律师认真地向其解释了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构成要件,该罪系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过失,案发时在明知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其作为货车驾驶人员未能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导致刹车不及时,最终酿成一人死亡、多车物损的严重事故,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案发时其明知已有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且积极配合相关赔偿事宜,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作为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援助律师表示会为其做罪轻辩护,尽可能争取缓刑。曾某在援助律师的耐心解释后,表示自己已充分认识到了之前所犯下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希望律师能尽量帮助其争取缓刑。
2021年9月16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前,援助律师与曾某再次会见,进一步确定辩护方案并制作会见笔录。庭上,援助律师发表辩护如下: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偶犯,其先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在公安侦查阶段积极配合侦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良好,有强烈的悔罪之心和重新做人的迫切愿望,只因一时疏忽大意,才导致本次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2.被告人曾某有自首情节,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案发后,被告人曾某主动联系受害人家属,积极配合办理赔偿事宜,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补偿并获得谅解,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的家属起到了安抚的作用。
4.被告人曾某家中父母年事已高,均在老家务农,妻子待业在家,三名子女均在上学,其中两名为未成年人,曾某的工资收入为家中主要经济来源。
希望法庭考虑上述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曾某予以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法院判决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曾某收到判决书后向援助律师表示了感谢,并表示自己回到社区后,一定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法治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以后其也一定会知法守法,不再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过失致人死亡而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交通肇事罪通常由交通事故激发转换成为刑事案件,从民事案件到刑事案件的转化,通常会使肇事者在认知上和心理上产生一些变化。本案中,曾某因一起交通事故身陷囹圄,即将面临的牢狱之灾,使其无法预知自己和整个家庭的未来,援助律师秉持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首先为受援人进行了必要的法律普及,帮助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再结合具体案情开展专业的刑事辩护,帮助受援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相信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本案将时刻为曾某敲响安全驾驶的警钟。
近年来,为进一步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加强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持续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全力为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