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袁女士身背一个名牌包坐地铁,被安检要求检查。袁女士怕自己的名牌包受损,遂拒绝通过安全检测设施。同时,袁女士也拒绝安检工作人员要求的开包检查,认为这样会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双方发生争执,差点产生肢体冲突,后经人劝阻,袁女士也得以放行。现在袁女士咨询,自己是否有义务接受安检?安检工作人员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
平台律师告知袁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法规可知,为避免乘客携带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地铁安检人员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上,该法条的措辞是乘客“应当”配合安检,这就表明通过安检是乘客进站、乘车的必要义务,如果乘客拒不配合,轨道交通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或者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袁女士真的与地铁安检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强行闯关,很可能会被处以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非常不建议袁女士在人流密集的地铁安检口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比较合理的处理办法是,如果真的担心自己的名牌包会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地铁工作人员提供篮筐,这样既可以防止名牌包损坏,又可以履行安检义务。
法律法规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二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由轨道交通企业在车站内予以张贴。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虽然地铁安检人员并非公务员,但是他们在地铁站进行安检,实际上在执行一定的公务,建议乘客配合安检,不要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为了自身和他人安全,防止不法分子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大家都应该自觉配合安检,让那些违法犯罪分子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