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知识产权;认罪认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季某,无固定职业,自2019年11月起,季某在某跨境电商平台上注册并运营2家店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从某网站、某商家等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假冒21个国际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箱包等商品,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售价向境外销售,经审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2万余元。2021年11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民警至季某住处向其询问相关情况,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上海市公安局对季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因季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季某提供法律援助,2022年3月1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亚男为季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接到指派后,杨律师立即预约阅卷,在查阅卷宗材料后,会见季某了解相关事实。据了解,2019年下半年,季某通过微信好友得知该跨境电商平台,后看到他人在该平台获利,便于2019年底正式加入,开始售卖“高仿”商品。因法律意识的缺乏,季某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所不当,但并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更不知该行为会触犯刑法,涉嫌犯罪。杨律师告知季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季某销售的“高仿”商品即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就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季某的涉案金额为72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但根据法律规定,若具备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季某表示,没想到卖“高仿”商品,后果竟如此严重,现在非常后悔。杨律师在为季某提供了法律咨询后,再次确认其到案情况及到案后的供述,判断是否具备自首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最后,季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承担法律后果,虽然自身经济困难,但愿意尽快筹集并预缴罚金,争取轻判。
杨律师综合分析后,积极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法律意见,表示季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建议检察机关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沟通,检察机关同意对季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2年3月14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杨律师出示了24小时内的核酸报告、行程码、签署承诺书并经相关领导亲自核实后方才进入检察院。随后,检察机关听取了季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对季某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季某表示没有异议,并在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2年4月7日,受疫情影响,全市均处于静默期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季某在审判阶段提供辩护,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继续指派杨律师为季某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杨律师第一时间与承办法官电话沟通,了解是否有新的证据材料等,并再次在线查阅相关卷宗。对检察院通过电子送达的起诉书副本进行认真研读后,杨律师与季某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并就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事实、涉嫌罪名及辩护意见进行了沟通。
为切实履行司法职能,保护知识产权权益,将疫情对审判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且考虑到季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采用在线方式进行开庭审理。接到出庭通知书后,杨律师立即与季某确认开庭时间,告知其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在线庭审注意事项、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义务以及诉讼辩护的法律风险。
2022年4月22日,杨律师居家参加在线庭审,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季某作罪轻辩护:
1. 被告人季某有自首情节。虽然系侦查机关至季某住处询问相关情况,但当时仅是询问,季某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被告人季某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为了谋生,其对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有限,主观恶意不大。
3. 被告人季某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前其一贯表现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较高。案发后季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自愿缴纳罚金,并在取保候审期间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目前季某从事的快递员工作,就当下疫情而言,对社会具有一定贡献。
4. 季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表述了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按照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庭后,法院依法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季某进行调查评估。季某虽非本地户籍,但长期生活在上海,近几个月刚刚入职一家快递公司,其妻亦在上海工作、生活,可社区矫正机构在评估中发现季某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过期,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则有可能回原籍执行。为此,杨律师又与承办法官及季某进行多次沟通,希望通过补正材料,能够使季某在上海执行社区矫正,从而更好地起到教育挽救的作用。
受封控管理的影响,杨律师只能通过电话与微信协助季某整理相关材料。考虑到季某所在小区现阶段执行“足不出户”的管理规定,其无法与房东见面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亦无法亲自至居委会说明情况。杨律师首先协助季某电话联系房东,请房东出具《情况说明》以证明季某的实际居住时间及续约情况;其次协助季某请求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最后建议季某联系所在公司,请求开具其在该公司工作的证明。经过几方的反复沟通与协调配合,仅用了不到一天时间,杨律师便拿到了上述全部证据材料,并帮助季某成功提交。最终,季某顺利通过了社区矫正评估。为此,季某向市法援中心及杨律师再三表达了真诚的谢意,同时,杨律师的工作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2022年5月9日,本案进行在线宣判,法庭采纳了杨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案件点评】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线上交易的便利,往往不需要线下实体店便可以进行商品销售,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触犯法律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人无固定职业,从国内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高仿”商品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售价销往境外获利,本以为是个赚钱的好门道,殊不知已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在办案过程中,援助律师根据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等为其作罪轻辩护,最终为季某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为了使季某能够在上海进行社区矫正,援助律师还协助季某与房东、居委会以及工作单位进行反复沟通,仅用1天不到的时间就获得了全部证明材料,使季某顺利通过了社区矫正评估,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