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侵权责任;地下设施致人损害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沈某某系一名除草工人,自2019年起为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除草作业,实行计日工资,每月根据天气情况出工,劳动报酬以现金形式不定时发放。2019年12月13日,沈某某根据公司安排,与另外几名工友一同为陈海公路边林带除草。一行人行至三华路陈海公路西侧烈士村公交车站栏杆外树林时,因一处窨井缺失窨井盖,导致走在最前面的沈某某失足跌入窨井内受伤。工友第一时间将沈某某抬出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肺挫伤、液气胸。事发当时,公司负责人也赶往现场进行了察看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与事发地村委会确认,该窨井属于某电信公司所有。当天,电信公司接到消息也派员到现场查看了情况,承认了事发地的窨井为其所有,但未确认对沈某某造成损害的具体责任。
事后,沈某某及其家人分别找雇佣单位和电信公司就医药费赔偿问题进行沟通。雇佣单位认为,沈某某系公司的临时工,虽然是在提供劳务期间受伤,但由于系电信公司的过错所致,理应直接找电信公司索赔。而电信公司认为,沈某某受伤与其所有的窨井无关,拒绝沈某某提出的赔偿请求。
因多方索赔无果,无奈之下,沈某某于2020年7月8日来到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中心工作人员核实,沈某某已年满60周岁,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法律援助,且系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迅速开启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当即决定给予沈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司孝良律师承办此案。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及时约见沈某某,详细询问事情经过,仔细查看沈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与其办理了委托手续。援助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虽然沈某某受雇于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但造成沈某某人身损害的窨井属于电信公司所有。鉴于该案中有能够直接明确的责任方,故建议沈某某直接向电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电信公司对沈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沈某某表示同意,并提出要电信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但援助律师发现,根据沈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里面仅有一张接警报警单,内容为沈某某自身对事故发生经过的描述,对窨井与沈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较弱。
为了获得更充足的证据,援助律师随即前往沈某某所在雇佣单位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协助调查取证,在公司的帮助下顺利找到了事发当时在场的其他几名工友。经询问得知,案发当时工友们正和沈某某一同除草,沈某某走在第一个,在必经之路上有一处窨井没有井盖,但当时被一堆黄花草的杆子完全覆盖无法察觉,且附近没有任何警示标记,完全看不出有窨井,等到沈某某掉进去他们才发现。
了解情况后,为更好地固定证据,援助律师在沈某某的委托下请工友们共同出具了一份事发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沈某某受伤与窨井盖缺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援助律师还协助沈某某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沈某某胸部左侧6根肋骨骨折情况已构成十级伤残。援助律师遂根据沈某某的伤残鉴定意见、实际费用支出情况以及所遭受的心理伤害程度向电信公司提起诉讼,并提交了接警报警单、工友共同出具的事发情况说明、门诊病历、住院单、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明沈某某因电信公司所有并管理的窨井盖缺失而遭受的损害及治疗情况。
2021年3月9日,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中,电信公司对涉案窨井归属问题不持异议,但否认沈某某受伤系因其所有并管理的窨井造成,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援助律师当庭向法院申请由事故发生时的在场工友出庭作证,以证明事发时的具体情况。援助律师认为,根据已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庭证人证言,沈某某正常行走在去除草的必经之路上,窨井被杂草覆盖,其无法看到窨井也无法预料到井盖缺失,沈某某本身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而电信公司未提出任何的事实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电信公司作为窨井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有义务确保窨井完整且无安全隐患,但实际上却未能尽到管理职责,疏于对涉案窨井井盖进行检查,也未在周边作出警示,致使沈某某踏空受伤,电信公司对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沈某某的全部诉请,判决电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某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3585.5元。
【案件点评】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亦对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作了同样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对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地下设施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在造成他人损害时,就推定其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裁判时通常结合受害人的过错综合认定管理人的责任大小,受害人应当对地下设施与其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造成的实际损害加以证明,若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其应就自己所受伤害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而对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一般通过以下几点来判断:(1)是否对地下设施负有管理责任;(2)是否尽到与自身能力等相匹配的日常管理责任,例如是否有日常巡视制度,是否在地下设施附近安置一定的隔离设施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3)当地下设施发生安全隐患时,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例如是否对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等。
本案中,电信公司既未能证明对其所有的窨井尽到了管理职责,又未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而受援人沈某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可预见,援助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固定证据,证明沈某某遭受的损害系因电信公司所有的窨井所致,同时协助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受到的损害及损害程度,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由电信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