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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邢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6-19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认罪认罚见证+诉讼

检索主题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值班律师;认罪认罚见证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6日,邢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行至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使用拖网实施捕捞,捕获疑似中华鲟活体一条及花鲢、鲈鱼若干,后将上述渔获物放入冰柜。次日凌晨,崇明区渔政执法人员在邢某某的渔船上查获已死亡的上述渔获物,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后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确认该疑似中华鲟死亡个体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事发当日邢某某被带回公安机关讯问,并被崇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

2019年12月9日,案件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通知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邢某某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后中心指派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陈磊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陈律师前往崇明区看守所及时会见了受援人邢某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告知其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会见中,邢某某向陈律师表示,自己是文盲,一直老实本分,这次撒网捞鱼也没想到会捞到中华鲟,打捞上来时感觉该鲟鱼有点病恹恹的,所以放入冰箱。其没有文化,并没有意识到该行为会触犯国家刑事法律。陈律师告知邢某某,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并不是说没有文化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听了陈律师的解答之后,邢某某表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中华鲟死亡,自愿认罪,承担法律后果,希望陈律师能够帮助他。

在对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后,陈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邢某某系文盲,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其撒网捞鱼时并不能预见能捞到何种鱼,所以其对捕获中华鲟并不具有预谋性;邢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做了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可以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希望检察院能对邢某某从轻建议量刑。

检察机关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对邢某某提出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邢某某对量刑建议认可,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随后该案移送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院通知依法为邢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因该案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较为特殊,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上海海通律师事务所姚俭律师为邢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及民事代理法律援助,并专门组织召开案情讨论会,研究确定辩护思路及代理意见。

在刑事方面,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确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鉴于其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在民事方面,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邢某某理应就其行为向国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开庭时,援助律师在征得被告人邢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当庭发表上述辩护及代理意见。另外,由于邢某某不识字,援助律师代其拟写了公开赔礼道歉的内容,并当庭宣读。

经过近2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邢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邢某某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点评】

本案系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案,上海崇明法院受理该案的当日,《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正式通过,这也是全国首部对长江流域特定物种保护的地方性立法。为一条鱼立一部法,这在地方立法史上尚属首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0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刚刚通过的《民法典》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5月14日,上海在全国率先对保护中华鲟进行地方性立法。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愈加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更趋完善。

本案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

在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对被告人进行普法,对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进行告知,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的法律意见,并对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进行当场见证;在审判阶段,援助律师就被告人邢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被告人的司法人权,这也是我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意义所在。

野生动物属于大自然,非法捕杀可能导致部分野生动物灭绝,希望大家能从本案中获得启示,保护野生动物,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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