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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姚某某确认监护权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8-24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监护权;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吴某某生于1938年,系一位八旬老人,其育有一女姚某某,生于1956年。因女儿从小患有听力和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只能靠母亲吴某某将其抚养长大。2020年,二人的居住地开展旧房改造,需要全部在籍人员签字方可推进项目,为此,母亲吴某某需要确认其对女儿姚某某的法定监护权,以代女儿签字。由于年事已高的吴某某文化程度较低,对相关诉讼程序毫无概念,只能向所在居住地的街道进行求助。2020年11月27日,在居委、街道的建议和帮助下,年迈的吴某某找到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江川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就确认对女儿姚某某的监护权事宜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后,将案件情况电话告知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同时派专人将申请材料转交至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

2020年11月30日,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吴某某的援助申请后,认为姚某某既是残疾人,又是老年人,生活无法自理,家中只有八旬老母亲相依为命,无生活来源,家庭经济困难,且其申请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故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孙佩君律师代理本案。

孙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吴某某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其家庭基本情况。考虑到吴某某年事已高,其女姚某某有智力残疾且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孙律师在征得吴某某同意后,决定主动上门对本案进行委托手续办理和证据材料收集工作。

2020年12月10日,孙律师来到姚某某家中。经了解,姚某某的生父在其幼年时就因病过世,由母亲吴某某独自抚养将其长大。由于姚某某智力残疾程度较高,且伴有听力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有专人24小时陪伴监护,2020年4月,当地残联向姚某某发放《残疾人证》,证件显示姚某某残疾类别为多重,残疾等级为一级。2020年11月24日,吴某某所在居委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姚某某一直与吴某某同住,未曾见过其配偶。除以上材料外,吴某某还出具了户口本,显示自己的婚姻状况为丧偶,姚某某的婚姻状况为未婚,证明吴某某是姚某某唯一的有权监护人。

孙律师告诉吴某某,按照确认监护权案件的法律程序,需要先向法院申请确认民事行为能力,再申请设立监护人。故本案需要在立案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对姚某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姚某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法院才能根据个案情况,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法定监护人。

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孙律师通过观察,发现姚某某不能与人正常交流,只能做简单的坐卧动作,吃饭、如厕都需要母亲进行照护和引导,平时也不能离人,以防意外发生。而吴某某母女居住的房屋,因建造年代久远,厨卫共用,陈设老旧,给母女二人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迫切需要改造。在目睹了母女二人的生活状况后,孙律师切实感受到二人生活之艰辛,也真心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尽快帮助吴某某确认好女儿的监护权事宜,以顺利推进房屋旧改,改善其家庭的居住环境。

孙律师将立案材料收集完毕后,于2020年12月11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在立案时,孙律师向法院立案庭窗口说明了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及旧改背景,希望法院能尽快联系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加快推进后续审理程序。

2021年1月18日,孙律师接到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其联系姚某某做司法鉴定,经孙律师沟通并说明母女二人的家庭情况后,鉴定机构同意对姚某某进行上门服务。经鉴定,姚某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取得确认姚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报告后,孙律师于2021年2月5日向闵行法院提交了代理意见:

1.吴某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姚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姚某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重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吴某某系被申请人姚某某的母亲。姚某某一直与母亲同住,无配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被申请人姚某某无配偶,而母亲有监护能力,可以成为姚某某的监护人。

最终,法院采纳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通过书面审理,适用特别程序,于2021年2月22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指定吴某某为姚某某的监护人。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确认监护权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是一位智力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成年人,其母已逾八十高龄,为能在旧房改造协议中代女儿签字而请求确认监护权,援助律师在了解到母女二人的客观情况后,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并通过实地走访深入了解受援人家庭背景和困难;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促成鉴定人员上门鉴定;在案件审理阶段,与法院积极沟通,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以书面审理方式,走特殊审理程序,及时出具判决书,最终确认了母亲吴某某对女儿姚某某的监护权,及时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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