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蒋某,1997年出生于上海,无业。2019年8月1日17时,蒋某因家庭矛盾发泄情绪,通过开锁人员撬开其父母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航路住宅房门,持棒球棍对家中物品进行打砸,而后又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窗口抛下,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和停放在楼下的三辆轿车上,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经估价,被砸的三辆轿车物损合计4293元。案发后,蒋某自行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8月2日,蒋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蒋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移送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7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2019年11月14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蒋某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核,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蒋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小花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刘律师当天即赶到闵行法院阅卷,在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后,刘律师前往闵行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一时冲动下造成的高空抛物行为表示后悔,并希望其父母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
会见结束后,刘律师第一时间与蒋某父母及亲属等人联系,但对方关机,始终联系不上。
在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近亲属未果后,刘律师于11月21日登门找到被告人蒋某的父母,告知会见情况,沟通赔偿事宜。起初,蒋某父母认为他们也是受害者,不同意代为赔偿,在律师转达了被告人蒋某的悔罪态度及希望父母代为赔偿的意愿,并对其父母解释了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的规定后,蒋某父母表示会考虑赔偿问题。随后,律师来到闵行区看守所,在开庭前第二次会见了蒋某,反馈家属意见并再次对被告人进行庭前沟通。
2019年11月25日,本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从高处抛下,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坏楼下停放的车辆,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展开唇枪舌战。承办律师对于案件的定性无异议,但就量刑,根据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建议法庭适当从轻。在庭审中,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1.被告人蒋某正处于叛逆期,因家庭矛盾采取了错误的方式方法,高空抛物的确对小区管理带来了挑战,应当予以处罚,但是罪责罚应当相适应,蒋某的行为应区别于那些恶意高空抛物,并且给公共安全实际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2.被告人蒋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蒋某的家属已经替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此,公诉机关也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蒋某从14层楼的高度任意抛掷具有一定重量或杀伤力的物品,抛掷地点为小区公共道路及停车场,且案发时间正值下午17时许,为小区人流量较高的时段和区域,发生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可能性极大,目前已造成三辆车辆损坏的事实,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中,被告人蒋某表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院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2019年11月2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抛下,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被告人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于检察机关及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蒋某在案发小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环境,因家庭矛盾为泄愤将财物抛下楼,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性明显,被告人的行为已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不宜适用缓刑。
综上,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系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上海首起涉及高空抛物的刑事案件。本案开庭及宣判当天,多家相关媒体在现场进行了拍摄采访。
【案件点评】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对于高空抛物,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本案正逢《意见》出台,成为该《意见》出台后,上海市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
本案中,家庭矛盾是导火线,被告人包括家属对法律的认知不足也是重要原因。被告人蒋某的高空抛物行为本是想给其父母造成一些损失,但却触犯了刑法,而家属则认为受损的是他们自己,不涉及他人,不会构成犯罪,可见法律宣传的必要性。最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被告人的家庭矛盾有所缓解,从极端对立到家属主动替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的司法人权也得到了有效维护,法庭采纳了援助律师关于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减轻处罚、从宽处罚的意见,判处了公诉机关建议的最低刑。
法院的判决警示人们,切勿高空抛物,不做隐形杀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构建和谐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