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刑事;盗窃;非法改装电表;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尹某、岳某、艾某、张某雇佣他人私自将位于金山区亭林镇十多处房屋的供电所计数电表进行非法改装,以此盗窃国家电力,总计价值10万余元。2021年4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发现,尹某有偷电嫌疑,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又抓获其余犯罪嫌疑人王某、岳某、艾某、张某。2021年8月,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尹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力,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王某受尹某等人委托负责改装电表,系盗窃数额巨大,且其五年内曾因犯罪服刑,为累犯,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因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2021年10月12日,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2021年10月15日,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沈振佳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沈律师立即会见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王某在会见中表示,其不认可盗窃罪的指控。据王某陈述,2018年前后,其一直在上海市宝山区跑“货拉拉”,从未来过金山,也不认识尹某等人。2021年4月来到金山以后,也仅仅是帮忙将被他人改装过的电表从欠费状态修复到不欠费状态,虽然修了10个,但结果只修复了1个,收了2000元检修费。王某认为其并未将正常运行的电表非法改装为窃电状态,而是依据尹某等人的委托,将已经非法改装过的电表恢复正常。
基于刑事案件无罪推定原则,经过详细阅读本案卷宗,沈律师发现本案中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仅有其它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且笔录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据要求。
2021年10月21日,本案开庭审理,沈律师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辩护。通过法院庭审调查以及沈律师对其他被告人的发问,部分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明确2018年6月并非是由王某非法改装电表,其他被告人也无法做出明确的辨认。
随后,沈律师当庭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明确了刑事案件无罪推定的立法精神。
2.本案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只有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且部分被告人明确2018年6月并非是由王某非法改装电表,部分被告人表示不确定,口供之间存在矛盾。同时,通过庭审过程中对其他被告人的发问,证实不能排除2018年6月案外人非法改装涉案电表的可能性,当庭陈述与讯问笔录不一致,不足以证明王某构成盗窃罪。
3.本案证据上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证明王某构成盗窃罪,但现有证据及被告人王某的陈述均能够证明王某将已经非法改装过的电表恢复正常以帮助尹某等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且谋取了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经过沈律师与金山区人民检察院、金山区人民法院的积极沟通,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变更指控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于该指控,王某予以认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2022年6月27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案件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通过沈律师的辩护,变更了被指控罪名,建议量刑从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最终降低为有期徒刑八个月,体现了法律援助从案件事实出发,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效辩护的本质。也正是由于援助律师尽心尽责的办案态度,受到了受援人的高度认可。
然而,不论是通过违法改装电表秘密窃取国家电力,还是将违法改装的电表恢复正常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因贪小便宜而私改电表的现象时有发生,千万不要认为此种行为只是为省钱而钻的小空子,而是实实在在的违法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只是一句口号,做人做事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否则终将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