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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8-29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 法律援助;租房;故意伤害;免于刑事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某,女,外地来沪务工人员租住汪某、朱某某夫妻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某住房内。2021年6月15日21时许,某在其租住房间内与两名房东因房屋租赁纠纷发生争执。期间,汪退至该房屋外楼道拨打110报警,朱某某倚靠着房门王某进一步解决纠纷,某要求朱某某从房内离开,某某坚决不肯离开,王强行关门推搡朱某某,致朱某某倒地受伤。鉴定,某某因外力作用至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伤后可休息15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2022年8月2日,王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王某否认有故意推搡被害人的行为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同日,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一审审理过程中,王某自愿赔偿了朱某某医疗费、急救车费、残疾辅助器具、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14436元,但王某始终认为自己犯罪故意,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一审判决后,王某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提出上诉,同时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缺乏真诚悔过的态度量刑轻为由提起抗诉建议二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了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上述抗诉理由。

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覆盖的有关规定,2023年1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指派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钱昌杰律师为王某在二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指派后,立即预约了阅卷时间,在仔细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正处于取保候审中的王某。了解,王某来沪后,通过某房屋中介机构租赁了汪某和被害人朱某某所有的住房租赁期间,因房屋内的洗衣机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王某多次要求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修理,但中介机构一直不予处理。因此,王某多次在该房屋中介机构服务平台上投诉该机构店长游,并与房屋产权人汪某、朱某某发生争执。案发当天夫妻二人在未与王某事前约定的情况下,与房屋中介机构店长游某某员工某到达某租住的房屋内,要求与王某终止租赁关系。王某表示,其一直按时支付租赁费用,目前合同仍在存续期间,如果汪某朱某某要提前解除合同关系,应向支付违约金,双方发生争执。汪某退至门外拨打110报警,游某某、黄某也退至门外,但朱某某倚靠房门,不让王某关门某多次要求朱某某退出,但朱某某不予理会强行关门致朱某某跌倒受伤同时,王某向援助律师出示了其当时拍摄的视频,在视频中,可以反映出某多次要求朱某某去门外等候,朱某某坚持倚靠房门不让王某关门,后王某强行关门的过程也可以看到王某确实有推搡朱某某的行为。某认为汪某朱某某未经许可,闯入室内,要求他们出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某某坚持不肯退出的情况下,她采取的措施是合法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援助律师告知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某在朱某某未经使用人许可侵入住宅后,是有权要求其离开,但采用的方式有些过激,导致朱某某轻伤的后果。因此援助律师建议王某应对此行为向朱某某道歉,如有可能,在一审赔偿了朱某某直接损失的前提下,适当给付一定金额的补偿。同时,援助律师告诉王某,虽然王某没有致人受伤的主观故意,但其应当可以预见到强行关门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的可能性,根据王某提供的视内容可以反映王某关门时候,对此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因此某的行为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概率极大。

援助律师多次与王某就案件的事实定性等问题进行沟通,虽然坚持认自己不构成犯罪表示朱某某的伤确实与其行为有关,愿意向朱某某进行道歉并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

随后,援助律师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承办法官取得了联系,就王某《刑事上诉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所涉及的案件定性、事实认定以及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沟通,同时告知法院目前王某愿意向被害人道歉及补偿建议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给予王某一个合理的处理结

2023年3月20日,援助律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与了本案庭审。本案的定性、事实认定证据适用等方面为王某无罪辩护

一、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1.本案系因租赁纠纷引发,某事先并不知道汪某、朱某某会租赁房屋某是多次要求朱某某离开房屋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安全才强行关门的,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2.朱某某倒地结果与某关门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某是在多次要求朱某某离开不要妨害其关门,朱某某坚持用不当的方法阻止其关门的前提下才强行关门的。因此不应将王某关门的行为视为对朱某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

3.本案共三名证人,某系某某丈夫,游某某和黄某系房屋中介机构员工,王某曾多次投诉该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店长游某某因此此三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是存疑的。

二、汪某和朱某某虽然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其已将房屋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间,王某拥有该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任何未经王某许可都不可以擅自进入该房屋。某某在王某多次要求其离开后仍不离开,导致王某强行关门。因此朱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极大的过错。

三、案发后,王某真诚悔过,在一审期间赔偿了朱某某的直接损失,在二审期间,自愿道歉并给付了1万元补偿金。

综上所述,援助律师建议法庭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王某作出公正的处理。

最终,二审法院虽未采纳援助律师提出的王无罪的观点,但采纳了援助律师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王某真诚悔过等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

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与人为善、以和为贵是中华民的传统美德。本案双方系因房屋租赁过程中的琐事纠纷产生争执,冲突起因仅仅是为了修理洗衣机。案发当日,涉事双方均未能宽容互让,而是冲动行事朱某某强行阻拦王某关门,某推搡朱某某并强行关门,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援助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多次与王某进行沟通深入探讨案件事实,分析各种利弊关系,同时还多次劝导王某,建议其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在已赔偿直接损失的基础上再适当给予朱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在王某同意道歉并进行补偿后,援助律师及时与二审法院承办法官进行沟通,法官的帮助下,某向朱某某赔礼道歉并给付了1万元补偿金。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免于刑事处罚。本案最终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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