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 法律援助;租房;故意伤害;免于刑事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王某,女,外地来沪务工人员,租住于汪某、朱某某夫妻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某住房内。2021年6月15日21时许,王某在其租住处房间内与两名房东因房屋租赁纠纷发生争执。期间,汪某退至该房屋外楼道拨打110报警,朱某某倚靠着房门欲与王某进一步解决纠纷,王某要求朱某某从房内离开,朱某某坚决不肯离开,王某遂强行关门并推搡了朱某某,致朱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朱某某因外力作用至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伤后可休息15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2022年8月2日,王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王某否认有故意推搡被害人的行为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同日,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王某自愿赔偿了朱某某医疗费、急救车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14436元,但王某始终认为自己无犯罪故意,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一审判决后,王某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提出上诉,同时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缺乏真诚悔过的态度,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建议二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了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上述抗诉理由。
因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2023年1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指派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钱昌杰律师为王某在二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预约了阅卷时间,在仔细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正处于取保候审中的王某。经了解,王某来沪后,通过某房屋中介机构租赁了汪某和被害人朱某某所有的住房。在租赁期间,因房屋内的洗衣机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王某多次要求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修理,但该中介机构一直不予处理。因此,王某多次在该房屋中介机构服务平台上投诉该机构店长游某某,并与房屋产权人汪某、朱某某发生争执。案发当天,汪某夫妻二人在未与王某事前约定的情况下,与房屋中介机构店长游某某、员工黄某到达王某租住的房屋内,要求与王某终止租赁关系。王某表示,其一直按时支付租赁费用,目前合同仍在存续期间,如果汪某和朱某某要提前解除合同关系,应向其支付违约金,双方遂又发生争执。汪某退至门外拨打110报警,游某某、黄某也退至门外,但朱某某倚靠房门,不让王某关门。王某多次要求朱某某退出,但朱某某不予理会。王某遂强行关门,致朱某某跌倒受伤。同时,王某还向援助律师出示了其当时拍摄的视频,在视频中,可以反映出王某多次要求朱某某去门外等候,而朱某某坚持倚靠房门不让王某关门,后王某强行关门的过程,也可以看到王某确实有推搡朱某某的行为。王某认为,汪某和朱某某未经许可,闯入她室内,她要求他们出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朱某某坚持不肯退出的情况下,她采取的措施是合法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援助律师告知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某在朱某某未经使用人许可侵入住宅后,是有权要求其离开,但采用的方式有些过激,导致了朱某某轻伤的后果。因此,援助律师建议王某应对此行为向朱某某道歉,如有可能,在一审赔偿了朱某某直接损失的前提下,适当再给付一定金额的补偿。同时,援助律师还告诉王某,虽然王某没有致人受伤的主观故意,但其应当可以预见到强行关门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的可能性,根据王某提供的视频内容可以反映王某关门的时候,对此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因此,王某的行为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概率极大。
援助律师多次与王某就案件的事实定性等问题进行沟通,王某虽然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但表示朱某某的伤确实与其行为有关,愿意向朱某某进行道歉并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
随后,援助律师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承办法官取得了联系,就王某《刑事上诉状》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中所涉及的案件定性、事实认定以及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沟通,同时告知法院目前王某愿意向被害人道歉及补偿,建议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给予王某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
2023年3月20日,援助律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与了本案庭审。就本案的定性、事实认定、证据适用等方面为王某作无罪辩护:
一、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1.本案系因租赁纠纷引发,王某事先并不知道汪某、朱某某会来租赁房屋,且王某是在多次要求朱某某离开房屋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安全才强行关门的,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2.朱某某倒地的结果与王某关门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王某是在多次要求朱某某离开,不要妨害其关门,在朱某某坚持用不当的方法阻止其关门的前提下才强行关门的。因此,不应将王某关门的行为视为对朱某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
3.本案共三名证人,汪某系朱某某丈夫,游某某和黄某系房屋中介机构员工,王某曾多次投诉该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店长游某某,因此,此三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是存疑的。
二、汪某和朱某某虽然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其已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在租赁期间,王某拥有该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任何人未经王某许可都不可以擅自进入该房屋。朱某某在王某多次要求其离开后仍不离开,导致王某强行关门。因此,朱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极大的过错。
三、案发后,王某真诚悔过,在一审期间赔偿了朱某某的直接损失,在二审期间,自愿道歉并给付了1万元补偿金。
综上所述,援助律师建议法庭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王某作出公正的处理。
最终,二审法院虽未采纳援助律师提出的王某无罪的观点,但采纳了援助律师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王某能真诚悔过等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
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与人为善、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双方系因房屋租赁过程中的琐事纠纷而产生争执,冲突的起因仅仅是为了修理洗衣机。案发当日,涉事双方均未能宽容互让,而是冲动行事,朱某某强行阻拦王某关门,王某推搡朱某某并强行关门,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援助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多次与王某进行沟通,深入探讨案件事实,分析各种利弊关系,同时还多次劝导王某,建议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在已赔偿直接损失的基础上再适当给予朱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在王某同意道歉并进行补偿后,援助律师及时与二审法院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在法官的帮助下,王某向朱某某赔礼道歉并给付了1万元补偿金。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免于刑事处罚。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