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赵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9月,黄某发信息给赵某声称其有赚钱的渠道,只需要提供银行账户并绑定支付宝和微信,等银行账户收到进账后,再将钱款扫码转至指定账户,每转一万元便有一百元的报酬。赵某问黄某“转的是什么钱,有无风险”,黄某告知其“是赌博的钱,顶多银行卡被冻结,或者最多也只是到公安机关做个笔录,没有什么大事”。因赵某当时正缺钱便答应了,其将自己名下的1张建设银行卡和1张农业银行卡的卡号提供给黄某。嗣后,二人每日通过微信联络,每次赵某银行卡有资金到账时黄某就会给赵某发送收款二维码,赵某再将钱款扫码转账至黄某指定的账户。每日完成最后一笔转账时,黄某便会按照之前“每帮助转账一万元就给一百元报酬”的约定让赵某留下相应的金额在自己卡中。五天后,赵某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遂打电话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银行账户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此时赵某想起曾在网络媒体上看过相关报道,意识到自己帮助转的很有可能是电信诈骗来的钱,然为时已晚。在此期间,赵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内转入资金共计79万余元。
2021年10月12日,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接受讯问,同日赵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后于2022年6月20日被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在此过程中,赵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1000元。
2022年7月29日,赵某在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指控赵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2年9月15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因赵某在一审阶段未委托辩护人,2022年9月16日,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022年9月19日,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周祎宸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即到法院查阅了本案卷宗,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并及时会见了受援人赵某。会见中,援助律师与赵某详尽核实案件事实,并告知其应有的权利义务。赵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时,其告知援助律师其朋友黄某被判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也比自己轻。援助律师向赵某告知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及量刑幅度,随后查实黄某于2022年2月24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结合赵某的陈述及案件相关证据,援助律师认为赵某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同案犯黄某的量刑可在本案中予以参考,遂向赵某确定以此为辩护思路。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受援人赵某退出了剩余违法所得6000元。
2022年9月26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援助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本案中同案犯黄某的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并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经过,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赵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除犯有本罪外,以前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无前科劣迹,故其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较低。
4.被告人赵某在犯罪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心悔罪,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7000元。
5.本案中同案犯黄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注意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量刑平衡。”故公诉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考虑到相应的平衡问题。
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存在行为上的部分重合,但亦有本质区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上游犯罪实施完毕后的帮助转移、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所提供的支付结算等系帮助上游犯罪实施的行为,结算行为是网络犯罪完成过程中的一环,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赵某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仍按黄某要求将钱款转至指定账户,系在上游犯罪实施完毕后帮助转移、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提供的两张银行卡内转入资金共计79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因赵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并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故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完成了阅卷、会见,并结合案情,为受援人客观、详尽地分析了其涉嫌的罪名构成,使受援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进而积极促成受援人继续退出剩余违法所得,同时根据受援人提供的线索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法为盾、据理力争,提出公诉机关量刑时应当注意量刑平衡的观点,最终成功帮助受援人将量刑降低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有力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