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伪证罪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7日,韩某驾车前往朋友田某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的工作室与参加聚会,席间,韩某喝了不少酒。感到醉意的韩某在聚会结束前通过手机APP叫了代驾。由于无法发动车辆,代驾司机周某只得向韩某求助。由于韩某醉酒严重,神志不清,将车启动后,其直接关上车门将车开走。在小区门口,韩某的车辆因未支付停车费被保安赵某拦下,韩某拒绝支付停车费,也不肯下车,强行闯关离开。保安赵某追赶不上,随即报警。
不久,执勤民警发现了韩某停在路边的车辆,驾驶座上的韩某醉得不省人事。经检测,韩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9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韩某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代驾司机周某及小区保安赵某也在韩某到案后前往公安机关做了笔录,二人均指认了韩某酒后驾车并逃费闯关的事实。
韩某取保候审回到家后,不甘心接受惩罚,便找到了当晚一起聚会的田某,请求其替自己“顶包”。出于朋友义气,田某不仅同意了为韩某“顶包”,还主动帮韩某游说已做过笔录的证人赵某及周某更改供词。
赵某系田某所住小区内的保安,平日本就与田某相熟,在田某的再三请求及劝说下,赵某碍于情面,便同意了前往公安机关更改证词。2019年4月,赵某前往公安机关称第一次做笔录时自己记错了,当时开车的司机其实是田某,并重新制作了辨认笔录,指认田某为当时开车的司机。事后,韩某与田某分三次给了赵某一条香烟及5000余元的“好处费”。
韩某等人的上述异常表现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并就有关情况开展了进一步调查。2019年9月11日,赵某因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赵某被以涉嫌伪证罪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因赵某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赵某提供法律援助。接到法院的通知后,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指派了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李征连律师担任赵某伪证案的一审辩护律师。
为充分维护赵某的合法权益,接到指派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法院调阅了赵某的案件卷宗,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由于正值疫情期间,辩护律师克服困难与赵某会见,核实了案情及赵某认罪认罚的态度。会见过程中,赵某告知律师其之所以同意前往公安机关更改证词,是因为与田某相熟,碍于情面才选择帮忙,并非是为了所谓的“好处费”,且没想到事情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表示十分后悔并愿意认罪认罚。
2020年4月27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辩护律师认为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是碍于情面才同意帮助韩某及田某作伪证,并非为了逐利;赵某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想到自己说几句谎话就会构成犯罪,现在追悔莫及,自愿认罪认罚,发表了相关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赵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积极配合调查,且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件点评】
说几句谎话居然能构成犯罪,可能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司法活动的严肃性。本案中,赵某作为韩某危险驾驶案件的目击证人,明知道韩某是犯罪嫌疑人,但却更改证词,谎称韩某并未开车,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赵某自以为只是通过说几句话来帮熟人一个忙,并没有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退一万步来说,本案中即使赵某没有收受任何好处、没有任何牟利,但其提供虚假证词的行为也已实实在在地违反了法律,并最终为自己的几句谎言承担了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因此,证人参加诉讼活动并作证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是公民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切不可认为作证就是被问几句话,可以随口一说。
一起原本十分简单的危险驾驶案件,因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漠,引出了新的伪证罪案件,最终导致多名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教训不可谓不深。因此,公民参加诉讼活动,应当坚守诚实信用原则,提高自身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如此方能避免触犯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