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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9-25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仲裁+调解

检索主题词: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名外地来沪务工人员,自2018年8月15日起进入某公司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8月合同到期后又续签至2024年8月14日。2023年7月,已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快五年的张某发现公司陆续有员工离职,忐忑之余察觉自己还有很多平时延时加班工资没有结算,要抓紧找公司支付。张某找到公司人事专员,其称公司可在适当时候安排调休冲抵加班,对累积的延时加班时长不予直接支付加班工资。协商未果后,张某感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欲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诉求

2023年7月31日,张某向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张某系进城务工人员,与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并可以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中心于2023年8月1日作出了给予张某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了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的陈健律师代理本案。

2023年8月2日,陈律师约谈了张某。据张某陈述,公司目前因经营不善已裁员多人,张某虽已在技术岗位工作近五年,但也担心被裁掉,公司不肯支付加班费而只肯用调休冲抵加班更让其深感不安,其希望能够尽快拿回属于自己的加班工资。陈律师分析,目前张某企业微信中的加班证据从本人申请到领导核批都具备主张加班工资的形式要件,但是一旦张某被裁员后,肯定会被动退出企业微信群,到时候张某所有累积的加班时长、申请和审批的加班单据,以及绩效考核记录等都无法单方面核实,甚至可能存在公司为逃避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责任而恶意篡改或删除微信记录的风险,故律师建议张某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在与张某充分沟通之后,陈律师向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了相关情况,经杨浦区法援中心告知,根据上海市司法局近日出台的关于法律援助受援人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的惠民政策,证据保全公证属于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的范围,张某无需提交申请材料,可直接享受公证费用减免,陈律师将该政策告知了张某,张某表示接受陈律师的建议

2023年8月2日下班前,公司果然有所动作,向张某发送了《岗位调整意向书》,称因业务整合需要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撤销张某的技术岗位,将其调整至销售岗位,在合同期内享受销售岗位的同岗同酬,并要求张某在2023年8月7日到新岗位报到。

张某无法接受单位的调岗安排,决定尽快进行证据保全并启动仲裁程序。2023年8月3日,陈律师和张某一起前往杨浦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杨浦公证处接收到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具的引导传递单后,高度重视,及时审查,认定张某的情况符合“免申即享”要求,第一时间对张某企业微信里的个人加班记录、绩效考核等共计132页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公证,并于次日出具公证文书,张某的证据材料得以及时保全。

经过双休日的焦急等待,2023年8月7日上午9时,陈律师和张某准时来到杨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张某从2018年8月15日至2023年7月12日的延时加班工资共计43370元,杨浦仲裁委及时收执了申请材料。

2023年8月7日下午,张某收到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因公司业务整合和组织架构调整致张某原岗位撤销,新岗位无法协商一致,于2023年8月7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公司愿意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只字未提拖欠的加班工资如何支付。张某于当日离职后便再也无法登录公司的企业微信。

20239月4日,杨浦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双方进行调解,张某当庭提出增加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11250元。陈律师着重提出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延时加班工资,不得随意安排调休冲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第一款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公司应当与张某及时结清拖欠的延时加班工资,而不是长期拖欠,安排员工闲暇时调休冲抵。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述因业务整合和组织架构调整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重大调整,协商不成即单方解除合同,涉嫌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双方虽就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1的劳动补偿金达成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三款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是否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个标准并非由公司自说自话,应当双方一致认定或依法由仲裁机构和法院等司法机关裁定。

由于之前的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关于支付张某延时加班工资要求的证据材料具体详实、笔笔清楚、单单规整,虽然张某无法再登录之前公司的企业微信,但有公证证据效力进行了加强,调解的过程效率很高单位一文不差地接受了该项请求。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在陈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公司自知理亏,最终同意支付一定的赔偿。

当日,杨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公司于2023年9月10日前向申请人张某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4337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6750元。

2023年9月8日,张某收到了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张某表示非常感激。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上海市首例法律援助受援人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案件,受援人主张的延时加班工资最终得到全额支持,离不开前期的证据保全公证。延时加班工资的主张比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主张得到仲裁支持的难度要大得多,主要是因为延时加班工资的证据采集难度大,仲裁审查力度大。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通常只要提供考勤记录就完成劳动者举证的初步要求,而延时加班工资的主张,首先劳动者要提交书面申请,后要有单位各级主管的书面审批,并要在主张加班工资时顺利提交书面材料佐证才能获得仲裁支持。本案中,受援人平时积累的加班时长都有合法的书面形式要件,又乘上了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的东风,在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杨浦公证处的通力合作下,受援人得以在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及时对加班记录的证据进行了保全和固定,在劳动争议中取得了主动权,最终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不仅在短时间内一文不差地拿回了近5年延时加班工资,还拿到了为数不少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两项共计17万余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法律援助受援人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是上海市司法局继法援对象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免申即享”后的又一重大惠民举措,政策出台后,有公证需要的法律援助对象无需额外申请,即可享受五类常见公证事项的费用减免服务,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受援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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