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未成年人;监护权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一名妇女在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街头流浪时因行为举止异常被闵行救助站发现并救助。经询问其无法说清自己身份、家庭人口等信息,故转入上海市救助管理二站,经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该妇女入站时已怀孕,于2011年6月在崇明堡镇人民医院产下一女婴,取名玲玲(化名)。
无独有偶,2014年7月,上海市奉贤救助站发现一行为异常的妇女在高速路上行走,救助后询问该女子个人情况,其不作回答并不时面无表情地喃喃自语,故奉贤救助站将此妇女也转入上海市救助管理二站,后经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未特定精神障碍。该妇女入站时已怀孕约5个月,2015年4月在崇明第二人民医院产一女婴,取名星星(化名)。
两个母亲因受精神和智力的限制,自身日常吃饭、穿衣、洗澡等基本事务都需要人照顾,根本无能力照顾自己的孩子,且其二人面对孩子时表情冷漠并拒绝回应和拥抱自己的孩子。考虑到让孩子得到应有的照顾,救助二站在为两个女童取名后就委托福利院代养至今。玲玲今年已10岁,星星6岁。这么多年救助管理二站一直没有放弃寻找两个流浪精神病妇女的家人,曾尝试通过公安部门人口信息库查询、做DNA比对、新民晚报登报等各种方式查找,但遗憾的是一直没有结果。因为没有身份信息,两个孩子至今无法报户口,且因为孩子是有母亲的,所以儿童福利院只能代养,而无监护权,因此很多正常的社会福利她们都无法享受,甚至入学也受到影响。
亲生母亲是无行为能力人,亲生父亲不知道是谁,其他亲属找寻未果,两个女童无法落户,入学就读困难,面对如此难题,救助站无奈之下只能求助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帮两个孩子取得户口。普陀区检察院未检组的检察官了解案情后认为这两个孩子实际上和孤儿没有本质区别,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应该帮助解决两个孩子的户口,让她们正常入学就读,享受应有的福利政策。
2021年3月,普陀区检察院向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了《法律援助通知书》,中心接到通知书后,组织三位具有丰富未成年人办案经验的骨干律师开展法律研判,并指派上海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罗海溧律师作为援助律师代理此案。
罗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前往区检察院、市救助二站开展走访调查工作,还专程前往市福利院看望玲玲和星星,为她们送上精心准备的小礼物。看着两个天真无邪的小女孩,罗律师表示自己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有责任尽力帮助两个孩子走出困境。
本案的关键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解决户口问题是否必须通过诉讼流程?能否由民政局直接出具证明材料申报户口?2、母亲和孩子没有身份信息,诉讼时是否可以救助编号作为身份信息起诉?3、母亲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在诉讼时是否需要先撤销母亲的监护权?4、由哪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更为合适?
针对上述问题,援助律师与多方沟通讨论后确认:1、两个女童虽然是身份不明的“事实孤儿”,但她们有生母,儿童福利院对孩子无监护权,故公安无法直接受理儿福院户籍申请,因此必须通过诉讼明确监护权归属后再行申报。2、经救助二站确认两个女童和生母都已纳入全国救助系统进行救助,两人均有救助编号,该编号具备有效区别于他人身份的效力,因此可以四人的救助编号作为身份证明信息。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母亲显然是不具有监护能力的,更谈不上监护权,故以确认监护权为案由比撤销更合适。4、因母女均由救助二站救助,且救助二站委托儿福院代养女童,故由救助二站作为申请人更合适。
最终,诉讼方案确定为:由救助二站作为申请人,法律援助律师作为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向法院提起确认监护权申请,将儿童福利院作为第三人,要求确定儿福院为监护人。
确认方案后,罗律师积极准备诉讼材料,并联系检察院、法院、救助站确认各方主体身份、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为收集补强相关证据,罗律师不辞辛劳地在各部门之间奔波,她通过调取流浪妇女的完整救助记录及孩子的救助信息确认母女之间的身份,并前往医院调取两人的分娩记录、孩子出生信息记录以证明双方的亲子关系。此外,罗律师得知孩子是在母亲被收留救助以后出生,市救助二站并未对二者做亲子鉴定的情况后,又再次前往该站做了书面的调查笔录。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女童身份问题,检察院主动支持起诉,和法院沟通为律师申请立案、排期开庭开通绿色通道。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2021年5月18日,一场确认监护权的民事诉讼在普陀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市儿童福利院为玲玲和星星的监护人。玲玲和星星在出生多年后,终于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家长”。之后他们也将可以拥有落户、就学等权益,过上和同龄人一样的美好生活。
【案件点评】
这是上海市首例确认监护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全程支持、指导法援骨干律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贯彻“最有利于儿童”原则,通过公益诉讼推动落实国家监护,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虽已办结,但依然有值得探讨的问题,比如像本案两个女童的情况,通过诉讼解决,民政、法院、检察院、律师各方介入,协调沟通到最终判决时间相对长,是不是可以有更为简便的程序?对于类似有确凿证据证明是“事实孤儿”的孩子,能不能视同为孤儿,并设定公示期,在公示期内依然无法确认身份的,公示期满后直接由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并取得监护权?希望通过本案,能够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使这类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能够得到更加快速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