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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顾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2-28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妨害安全驾驶;上海首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8日下午,顾某在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真光路公交站搭乘一辆开往嘉怡路海波路方向的公交车。上车后,顾某在该车前排靠司机一侧的座位落座。这时,另一位与顾某同时上车的中年乘客严某因未佩戴口罩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司机按照防疫要求制止其上车,但严某却表示:“钱我已经投了,必须上车,不然把钱还给我。”司机表示无法操作,严某便就近去便利店购买口罩。严某下车期间,严某的妻子堵住公交车前门,和公交车司机争论,不让公交车开走。一分钟后,严某买好口罩再次上车,严某夫妇再次与公交车司机就防疫规定吵嚷起来。这时,一直沉默不语的旁观者顾某在多方争吵中突然按捺不住情绪,与驾驶员发生激烈口角,在公交车司机示意顾某注意文明用语后,其激动地直接从座位上起身冲到驾驶座旁继续辱骂,公交车司机对其未予理会,继续专心开车。顾某见公交车司机对其不理不睬,更加愤怒,心里生出“让公交车司机出点事故、为其狂妄态度付出代价”的想法。在车辆正常行驶至金鼎路高陵路附近时,顾某突然动手拉拽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司机不得不紧急制动刹停车辆。车辆停稳后,顾某仍不解气,继续挥拳击打公交车司机头部,后被其他乘客拉开。公交车司机报警后,顾某下车逃逸。后经司法鉴定,公交车司机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2021年4月6日,顾某因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2021年5月25日,本案侦查终结,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6月9日,因顾某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曾钧泓律师为顾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曾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制定了办案计划,迅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完成阅卷后,曾律师依法会见了顾某,向其核实案件情况,听取其陈述。通过会见,曾律师了解到,顾某已在监所中写下《悔过书》,其对自己一时脾气上头、拉拽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又殴打司机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真心悔过。但是,顾某认为当时给公交车行驶造成的影响较小,公交车只是晃动了两下就停在路中,车头稍微偏离了原来车道,当时其自以为事情不大、不构成犯罪,就趁乱下车走了。听取了顾某的陈述后,曾律师向其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的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顾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并使用暴力殴打司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符合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希望顾某能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积极承担该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顾某听了曾律师的解释后,表示自身法律意识太过淡薄,因此铸下大错,希望律师能够帮助他争取轻判,双方商议了初步的辩护方案。

在会见过程中,曾律师敏锐地发现,《起诉意见书》上认定的是“顾某被抓获”,但根据顾某陈述,其实际上是在接到父亲电话之后,在明知民警上门找其的情况下,即刻赶回家中向民警说明情况的,很有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情形。在会见结束后,曾律师又向顾某的父亲核实了顾某到案当日的全部细节,结果和顾某所说的一致,故曾律师决定为顾某争取自首情节,为其作罪轻辩护。

2021年6月12日,曾律师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结合卷宗材料和顾某本人陈述,撰写了辩护意见递交检察机关,并与承办检察官就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进行充分的控辩协商,最终检察机关认定顾某具有自首情节

2021年6月23日,曾律师向顾某讲解了认罪认罚制度的意义与后果,听取了顾某本人的意见,最后在曾律师的见证下,顾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开庭前,曾律师再次会见了顾某,为其讲解法庭审理的流程、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由于本案社会关注度较大,庭审现场将有多家媒体拍摄报道,为避免顾某在人前紧张,曾律师尽力安抚顾某情绪,尽可能让顾某以更好的精神面貌应对庭审。

2021年7月15日,本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曾律师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1.顾某拉拽方向盘的行为造成了车辆轻微晃动,但没有造成任何其他严重后果,犯罪行为导致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虽然顾某后续击打了驾驶员,但该行为发生在车辆停稳之后,实际并未妨害安全驾驶;3.顾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曾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顾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上海首例妨害安全驾驶入刑案件。此前,该类行为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刑罚较重。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增设,完善了我国对不同程度的妨害驾驶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刑法轻罪、刑法重罪的梯度处罚体系,一方面发挥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另一方面也落实罪刑均衡的原则。

本案中,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深入研究新增设罪名,准确把握该罪的立法意图、入罪条件和具体适用,确保定罪量刑适当,并通过深度专业分析,向受援人进行详细讲解,消除其心中疑虑,加深其对法律和社会规则的认知。在办案过程中,援助律师经过梳理事实、挖掘辩点并充分沟通,使检察机关认定了公安机关未予认定的自首情节,为受援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在公开庭审时,援助律师为受援人安抚情绪、充分准备,助其平和从容地应对关注度高的直播庭审,并结合实际情况为其作罪轻辩护。经过专业、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工作,有效保障了受援人的司法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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