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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耿某解除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8-30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调解

检索主题词: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解除;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面点师耿某于2019年6月入职某餐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从事面点师工作,在职期间工作兢兢业业,认认真真。2020年,受疫情影响,公司营业额下滑,进行了裁员,面点师岗位由原来的3人减少到耿某1人。2021年,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公司的生意也慢慢好转,客流量明显增加,对面点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是公司面点师仍只有耿某一人。一天晨会,公司领导要求耿某每天保质保量地完成纯手工制作面点任务,满足顾客需要,耿某坦言单凭一己之力无法完成任务。之后,公司则以耿某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的“拒绝执行被指派的任务,态度恶劣,顶撞上级”为由将耿某解聘,当日向耿某送达了《违纪解聘通知书》,明确表示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耿某被解聘后,拨打了12348热线进行咨询,在接答律师的指引下,耿某于2021年4月21日前往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耐心接待了耿某,当即对耿某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耿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范围,中心立即指派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叶文慧律师代理此案。

叶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谈了受援人耿某。耿某陈述其被解聘且未收到任何补偿金,在职期间也未休年休假。叶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后,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向耿某解释并非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关键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聘的行为。叶律师注意到《违纪解聘通知书》中,是以耿某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单方面解除耿某的劳动合同,且详述违纪情形为:“于2021年4月8日,直属领导厨师长在晨会布置工作任务时,耿某拒不接受工作任务且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叶律师问询中了解到公司确实有《员工手册》,且耿某知晓并签名。如果耿某违纪事实成立,那么公司属于依法解除,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案件似乎对耿某不利,但叶律师并没有放弃。在与耿某的深入交谈中,叶律师了解到案件的更多细节:疫情受控市场复苏后,顾客明显增多,面点需求增大,原本3个面点师承担的工作仍由耿某1个人来完成。2021年,纯手工制作根本无法满足需求,因此部分面点使用半成品加工,代替纯手工面点。这样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成本上升,二是顾客不喜欢半成品加工的面点。2021年4月8日开晨会时,厨师长要求耿某,所有面点食品必须由他1人手工制作,不得使用半成品加工。耿某当即表示1人无法完成,除非增加人手,并因此事与厨师长争辩了几句。随后,厨师长要求耿某立刻离开,不准其进入厨房。因为整个晨会过程无录音录像,叶律师只能联系了几位当时在场的其他员工,详细了解核实当时的情况,并给其中两位愿意作证的员工制作了笔录。拿到这些证据材料后,叶律师着手准备立案证据材料,并起草仲裁申请书。

2021年4月25日,耿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000元以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本案,并于2021年5月26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正如叶律师所料,公司当庭提交《员工手册》、《违纪解聘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主张耿某因违反公司员工手册条款,系合法解除,认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叶律师与耿某一一核对了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方面对证据一一进行质证。仲裁庭审中,双方就申请人是否已享受年休假工资、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几个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叶律师据理力争,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耿某在公司的工作岗位是面点师,公司为了节省成本,面点师由原来的3名缩减至1名,即申请人耿某。经济复苏后,公司要求耿某1人承担3个人的工作,2021年4月8日,在开晨会时,公司厨师长常某给耿某下达工作指令,所有面点食品必须由他本人手工制作,耿某不接受该任务的原因系客观上确实无法完成,被申请人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与耿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对耿某作出解除系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代理人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与耿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耿某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第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耿某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因此,叶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耿某的工作年限支付年休假工资。

经过辩论终结后,公司表示愿意调解,耿某听取了叶律师的利弊分析后也表示愿意调解。叶律师一边向耿某释法,一边与公司谈判,经过几轮反复协商,最终在仲裁员主持下,公司当场一次性向耿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和年休假工资共计27000元,案件圆满解决。耿某非常感谢叶律师的辛勤付出,向中心送来了感谢信,并赠送了一面锦旗。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普遍的劳动争议案件,值得点赞的是承办这起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尽心尽责、一丝不苟,注重分析案件的每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处可能对受援人有利的线索。庭审中,援助律师观点明确、有理有据,让公司方意识到败诉风险,使公司方主动提出调解。同时,为受援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关系,建议受援人“能调则调”,并在调解过程中竭尽全力为受援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实现了案结事了。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社会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劳动者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作为劳动者,如遇用人单位工作安排不合理,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消极怠工,否则维权不成,反而构成严重违纪。作为用人单位,不能只顾及企业利益最大化,而无视劳动者的承受能力,随意增加工作量、提高工作要求等。用人单位不仅要健全规章制度、科学规范管理,而且要重视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的改善,畅通劳动者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双方沟通协商能力,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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