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人身损害赔偿;雇主责任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受援人汤某,安徽籍人士,在上海从事家政工作,居住于长宁区镇宁路某小区。2020年6月23日,汤某正打算骑自行车从其居住的社区出去时,被身着外卖制服的送餐人员万某撞倒受伤。在事故现场,汤某与万某达成事故责任协议书,万某认可自己全责,称其就职的公司有购买保险,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随后,汤某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骨折,左外侧胫骨平台骨折伴软组织水肿。不久后,万某从公司离职,原手机也无法联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9月21日,汤某在家属的陪同下来到上海市长宁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汤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其申请的事项也符合上海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情形,故中心认定汤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刘嘉倩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汤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在查阅汤某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医院诊断记录及医疗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后,援助律师发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在确定被告主体的问题上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本案若只起诉外卖骑手万某,其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且根据万某已失联的实际情况,在后续执行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受援人的实际损失可能无法得到有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肇事人万某的用人单位可以是适格的被告,但作为一名外卖骑手,万某与外卖平台之间的雇佣关系尚不明确,目前仅有受援人从万某处取得的一张并不完整的保单照片,照片中显示保险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人是万某,保费仅为1元。
随后,援助律师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对保单这一线索的顺藤摸瓜,援助律师确认了万某工作的公司为江西某管理有限公司,并且该公司确实以万某雇员的身份购买过雇主责任的商业保险,汤某提供的保单属于团体险中的一份。援助律师根据经验判断,如此低额的保费,保险公司大概率设置了苛刻的理赔标准,本案最佳方案应是由万某的雇佣公司对汤某承担赔偿责任。故应以“万某作为公司普通务工人员,无足够的经济赔付能力,在送外卖的工作过程中致他人受伤,其责任应由万某的雇主承担”作为切入点进行诉讼。
2020年10月16日,援助律师整理了汤某的事故责任协议、医疗费单据等材料后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被告为万某、江西某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保险公司。
2021年1月27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围绕江西某管理有限公司是否与万某存在雇佣关系,承担责任比例为多少等争议焦点进行。援助律师发表了如下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1.万某是被告公司的雇员,事故发生时其身着外卖公司制服;
2.事故发生在万某为公司送外卖的工作时间;
3.事故责任双方已协商明确,没有争议;
4.事故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公司承担。
在此次庭审中,万某和保险公司均未到场,江西某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务到庭,承认万某系其公司雇员,发生事故的地点确为该公司的外卖服务片区,且公司为雇员购买过商业保险,对原告的医疗费也同意承担。但公司方提出,目前汤某第二次手术尚未完成,所有医疗费并未完结,希望等汤某二次手术完成,各项费用均结清后一并予以结算,由公司统一向保险公司理赔。于是援助律师先向法庭提出伤残鉴定,被告公司也予以认可,因汤某二次手术需再等待半年,故我方在申请伤残鉴定后先申请了撤诉。
2021年3月16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汤某未构成伤残等级,伤后休息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后行内固定取出手术时,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2022年1月,汤某回老家过年,并在当地骨科医院进行了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装置。2022年3月初,援助律师再次联系了汤某,将其全部材料搜集整理之后通过在线递交的方式进行了立案。此次立案诉请确定为医疗费86961.2元,误工费5824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9600元,鉴定费2850元,共计162451.2元,并提交了事故责任认定协议书、两次就医病历、入院记录及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收入证明等证据材料。
2022年9月15日,本案再次开庭。这一次,江西某管理有限公司更换了股东和法务人员,在庭审时试图否认万某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未达到该公司投保时的预期,故本案被告双方对保险赔付的金额亦产生了争议,江西某管理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均对汤某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及误工费进行了质疑和否定。针对该情况,援助律师在开庭前已做了充分准备,援助律师出示了第一次诉讼时的庭审笔录,其中有被告公司前法务对万某雇佣关系的认可、事故地确属该公司外卖覆盖区域的陈述、以及愿意对汤某进行赔付的承诺;医疗费部分,医院的发票可以证明实际发生的金额;误工费部分,由于汤某为家政人员,家政公司的误工证明证明力尚有不足,援助律师在庭后补充递交了实际雇主的工资支付证明材料,并留下电话号码接受法院的质询和核实,但因其中一名雇主在疫情期间去世,故该部分工资支付情况无法证明清楚。
2022年10月27日,法院支持了汤某全部医疗费及各项实际支出费用,对误工费也酌情支持了一部分,最终判决江西某管理有限公司向汤某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21631.20元,该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关于该费用的赔付争议,由他们另案解决。
2022年11月初,案件判决送达各方,援助律师正在为二审及强制执行做准备时,却先收到了江西某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的来电,其表示对法院判决的金额尚存疑虑,望与律师沟通。于是援助律师立即就该案的金额组成向该公司做出解释,并阐明本案法律援助的性质、当事人实际的经济困难、以及其主动选择在老家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尽量降低费用支出的善意行为。最终公司同意按判决及时支付汤某赔偿金,并于2022年11月中旬全部支付完毕。至此,长达两年多的诉讼正式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侵权责任中的雇主责任,案件胜诉并不难,难点就在于如何帮助受援人将合法权益最大化,并且在判决结束后稳妥地拿到赔偿金。援助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汤某时,就及时抓住了重点,根据肇事人留下的保单照片,确认了万某和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并将公司作为重点诉讼对象,同时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在证据面前,被告公司在第一次开庭时便认可了肇事者万某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第二次开庭时,虽然被告公司因更换股东和法务对相关事实予以了否认,但援助律师已做好充分准备,用第一次诉讼时的庭审笔录对被告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在执行判决期间,面对被告公司的质疑,援助律师的良性沟通使得对方不再为难汤某,同意按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最终使受援人拿到了全部的赔偿,有效维护了汤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