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危险驾驶;不予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7日晚21时许,在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滨路、凤凰公路路口处执勤的交警发现苏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丁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当即将该车拦停并对丁某某进行检查,因丁某某有酒后反应,遂要求丁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但丁某某因内心害怕当场拒绝酒精测试,并拨打电话向单位老板报告此事。交警依法扣押其机动车驾驶证和涉案车辆,并将其带至崇明区长兴镇卫生院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后,丁某某被口头传唤至交警支队进一步核实身份,在前往交警支队的警车上,丁某某配合民警进行了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丁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4mg/100ml,丁某某事发时血样检验,鉴定结论为血液中乙醇含量1.19mg/ml,属于醉酒状态。
2019年9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依法传唤丁某某,丁某某在被讯问过程中如实交代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过:2019年9月17日19时左右,丁某某和同事宋某某等五人在长兴镇金滂路上的一家饭店吃晚饭,吃饭期间,丁某某等五人均喝了一点酒,丁某某喝了半杯左右的牛栏山白酒和两瓶三得利啤酒。20时30分左右,丁某某和宋某某两人准备去长兴岛另外一个地方吃烧烤,丁某某驾驶宋某某停在饭店附近的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兴凤凰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风滨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拦停,当时由于丁某某喝了酒,突然被交警拦下,内心十分害怕,所以才拒绝交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但之后丁某某积极配合抽血留样和酒精测试,没有任何抗拒行为。
2019年9月23日,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丁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交代了个人情况及事情经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主动坦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拒绝检测的心理状态等,其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给道路交通及他人安全造成了极大影响,对做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感到悔恨,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019年9月30日,丁某某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案件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丁某某未聘请律师,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后,安排值班律师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周玉琴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提供法律帮助。
2020年9月2日上午9时,在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讯问室,值班律师见证了检察官对丁某某的讯问过程,丁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检察官根据案件情节提出拘役一个月且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值班律师向检察官口头建议是否可以对丁某某不予起诉:一是丁某某虽然有醉酒的情形,但酒精浓度仅轻微超标;二是丁某某没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且无酒驾及其他犯罪记录;三是其已认识到酒驾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丁某某有稳定的工作,相较于给予其拘役一个月的处罚留下犯罪记录,不起诉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在警醒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对其日后工作生活影响较小,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就本案中检察官提出丁某某拒绝酒精测试、认罪态度不积极的问题,值班律师详细深入地询问了丁某某,丁某某表示因饮酒驾车,突然看到警察,心里感到非常害怕,并不是拒绝吹气,只是向警察表示稍等一会再吹,随后上警车就进行了吹气。值班律师在征得检察官同意后,翻阅了卷宗材料,卷宗材料中对丁某某如何拒绝呼气式酒精测试情节没有详细记录。对于是否有拒绝的情节,检察官表示向办案民警详细核实后再决定是否采纳值班律师对其不予起诉的建议。
2020年9月3日,检察官在向办案民警核实上述情节后,决定依法召开不起诉听证会。次日,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办案民警、检察官、律师等各方代表共同参与听证会,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最终作出对丁某某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值班律师充分发挥法律帮助职能,让检察机关从起诉转变为不予起诉的典型案件。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关于值班律师的职责规定,值班律师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四)对检察院认定的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五)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本案中,值班律师在丁某某认罪认罚的见证过程中,认真听取了丁某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在承办检察官提出对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时,值班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检察官口头提出是否可以对丁某某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同时,对丁某某拒绝检测这一情节,值班律师关注到卷宗材料中并无丁某某拒绝酒精检测时具体情形的记录,结合丁某某的陈述,认为丁某某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抗拒检查的情形。承办检察官在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后,依法向公安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并组织召开听证会,最终作出对丁某某不予起诉的决定。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见证,及时向检察官提出法律意见,促使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