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
检索主题词:刑事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寻衅滋事;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受援人小伟(化名),男,未成年人。2021年6月18日16时许,肖某在上海市嘉定区某球馆打篮球时与胡某发生身体碰撞引发争执,双方有一定肢体冲突,之后胡某与于某、李某等人另换场地打球。肖某因此事怀恨在心,当日18时许通过电话纠集小伟、陈某、唐某等人,在球馆门口对胡某、于某、李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胡某左眼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于某右顶部头皮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李某颈部损伤(经鉴定未构成轻微伤)。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肖某、陈某两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小伟等四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六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1年6月19日,小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小伟等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于2022年6月16日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小伟系未成年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28日依法通知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小伟提供法律援助,嘉定区援助中心于2022年6月30日依法指派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李丹凤律师为小伟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承办检察官及书记员联系,于2022年7月5日前往检察院阅卷,详细了解小伟的涉案经过、参与程度、平时表现及家庭教育环境等情况。在查阅卷宗材料后,援助律师及时联系小伟及其父母沟通案件相关情况,并于2022年7月8日会见了正在取保候审中的犯罪嫌疑人小伟。
经了解,2021年6月18日16时30分许,小伟接到唐某电话,电话中唐某称他的朋友肖某在某球馆打篮球时与他人发生了冲突,让小伟一起去帮忙,并通过微信把球馆位置发送给了小伟。小伟收到位置后随即打车前往球馆,到达后肖某告诉小伟,胡某刚和他发生冲突并且找他约架,对方也叫人来了,需要“兄弟们”帮忙。在肖某通知前来助阵的唐某、陈某等人都陆续到达后,众人先在球馆门外等待胡某等人出来,在此等待期间小伟走开去了卫生间,回到现场时发现双方在球馆门口对骂。胡某和肖某互相推搡时,陈某用胳膊夹住两个人的头部,随后双方人员陆续加入,大打出手。在双方打架过程中,小伟打了胡某一拳,之后小伟没有再动手,直到双方停止打架,小伟也就随朋友一起离开了。小伟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平日和唐某关系好,这次的打架行为就是帮助朋友,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援助律师告知小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小伟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将会被司法机关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援助律师告知小伟,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具有自首情节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援助律师所阅卷宗和与小伟的谈话情况,小伟系未成年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认罪态度十分良好,在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对其自首、从犯等情节也予以了认定。
随后,援助律师联系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所控罪名和辩护意见等进行了沟通,表示小伟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且犯罪较轻、从犯,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建议检察院对其不起诉。
2022年7月11日,援助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就小伟的法定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等为其作不起诉辩护:
1.小伟犯罪行为发生时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小伟在案发后的当天晚上主动去派出所投案,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犯罪较轻。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3.结合小伟和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小伟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小伟在此次涉案之前没有前科,系初犯和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小伟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和自己家人带来的伤害,表示今后一定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认罪和悔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2年7月25日,在援助律师的正确引导和帮助下,小伟积极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共同赔偿三名被害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2022年8月31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小伟不起诉。
【案件点评】
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需要精心引导和教育,处于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还不成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辨别是非、区分良莠的能力相对较弱,若加上家庭教育的缺失与学校教育方法的不当,容易导致他们因意气用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小伟自认为只是出于朋友间帮忙的行为却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援助律师根据小伟的过往表现、认罪和悔罪态度,结合小伟系未成年人、自首且犯罪较轻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为其作不起诉辩护,最终被检察院采纳,决定对小伟不起诉。同时,援助律师本着对未成年人应注重感化教育的原则,对小伟进行了针对性的法律意识和自新自立教育,帮助他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脚踏实地走好未来人生路。本案充分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