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老年人;动物损害责任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4日下午3时左右,67岁的陆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城桥镇八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门路向北约300米处时,汤某某饲养的大狗未拴狗绳,从路边窜出,导致陆某某摔倒受伤,陆某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在警方的主持调解下,汤某某承诺承担陆某某的治疗费用,并出具了承诺书,后经崇明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汤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陆某某由家人送往崇明区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后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手术治疗,住院9日出院,康复后留下行走不便的后遗症,且因支付8万余元医疗费,导致陆某某生活困难。直至2020年,汤某某一直以拿不出钱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陆某某的女儿倪某某代其向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汤某某之间的赔偿纠纷,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87266.7元。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陆某某是老年人,且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关于“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了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张力律师承办该案。
考虑到陆某某行动不便,2020年5月15日,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承办律师上门与其进行了会见。会见过程中,张律师耐心细致地向陆某某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及对方当事人情况。同时,向陆某某收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汤某某出具的承诺书、就医记录、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等证据材料。整理证据材料、列出赔偿明细后,承办律师在与陆某某讨论起诉方案时提出,陆某某的情况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即使达不到伤残级别也可以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但伤残鉴定时间较长,申请到鉴定需要约一个月,到出鉴定结果还需约两个月,正式起诉时间预计在半年左右。陆某某表示,考虑到对方经济状况,担心拿不到鉴定费用,决定不申请伤残鉴定,其他费用无需对方赔偿,只需对方承担医疗费用。
明确代理思路后,承办律师帮助陆某某起草起诉状,代理陆某某起诉立案,后多次会见陆某某,商量诉讼方案及调解事项,提供专业意见。
2020年7月16日,本案在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在诉讼过程中,承办律师提出代理意见:陆某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过程中,汤某某豢养的大狗在道路上突然窜出,导致陆某某摔倒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汤某某应当赔偿陆某某经济损失。虽然陆某某伤情较为严重,为避免增加汤某某经济负担,可以不申请伤残鉴定,但参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提出由汤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1000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崇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意见,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协商一致,由汤某某在7月31日前赔偿陆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为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汤某某饲养的大狗造成陆某某人身损害,汤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对大狗采取栓狗绳等安全措施,且陆某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汤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在诉讼过程中陆某某考虑到对方经济状况,没有申请伤残鉴定,但除陆某某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主张由对方赔偿的8万余元医疗费外,援助律师还按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中不构成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为汤某某主张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获得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万元的赔偿,有效维护了陆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