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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阙某工伤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8-30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调解

检索主题词:农民工;工伤赔偿;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农民工阙某从贵州老家来到上海打工,受雇于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4月,阙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正在搬运中滑落的指示牌砸伤右足。经诊断,阙某右开放性特征指趾骨骨折(右侧拇指、第2、第4多发趾骨骨折)及足软组织疾患,随即在医院进行了手术。2020年6月,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同年10月30日,虹口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针对阙某的伤势作出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

阙某受伤后,公司出面为阙某垫付了医疗费。阙某在家休养期间,公司仅支付了阙某每月两千元左右的基本工资。2020年12月,阙某因身体原因提出离职,要求公司补发其在家休养期间的工资差额以及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阙某向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为其办理了受理手续,并指派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恬君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接受指派后,李律师约见了阙某,认真听取了阙某对事故发生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听取了其家属的意见。律师分析认为,该案有如下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用人单位拒绝沟通,不愿意再支付任何费用;二是用人单位曾作为投保人为阙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现却拒绝配合阙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随后,承办律师积极为受援人准备材料进行仲裁。但在准备好基础材料后,律师发现该用人单位已经将公司注册地由虹口区变更为了闵行区,而阙某的实际工作地点也在闵行区,也就是说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不具备管辖权,该案需要提交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考虑到当时正值过年期间,阙某已返回老家过年,如果让其再返回上海办理相关手续过于繁杂,且必然会耽误其获得相关赔偿的时间。承办律师将该情况及时汇报给了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中心经征询阙某本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后,决定指派律师继续跨区代理该案。为了能够在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虹口法援中心与闵行法援中心取得了联系,后经过双方的积极协调,该案最终得以顺利立案。

立案后,承办律师积极与仲裁员沟通,因考虑到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赔付并不属于仲裁可受理的请求范围,故希望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本案件,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2021年4月,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协商。最初用人单位态度非常强硬,坚决拒绝支付其他一切费用,认为其已经正常为阙某缴纳保险,所有费用均应由社保统一负担。承办律师有理有据地向用人单位解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确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需要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同时,《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停工留薪期间也不能仅支付每月2000元的基本工资。

经过承办律师的释法说理和仲裁员的积极协调,用人单位最终走出了思想误区,同意在一周内一次性向阙某支付各项费用四万余元,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阙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受援人对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的服务感到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件,当事人除了基本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之内的请求,还有需要用人单位配合申请保险理赔的诉求。因该项诉求并不在劳动仲裁可受理的仲裁请求范围内,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本案律师和仲裁庭沟通,积极通过调解方式促成矛盾化解,最终案件获得圆满解决,当事人也对办理结果非常满意。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因用人单位违规操作导致的劳动纠纷不断增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之势。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调解相较于直接裁决的方式往往更有实效。直接裁决虽然显得更快捷更有力度,但也容易导致裁决结果不能很好的执行,且当事双方都有上诉的可能,对于劳动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来说费时又费力。但采用调解方式,就能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通过协商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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