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 法律援助;校园;未成年人;打架斗殴;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杨某某,男,2006年出生,上海某学校学生。2022年底的一天中午,周某某因同学之间情感问题,约杜某某在就读学校的小树林内见面,现场还有其他同校同学围观。周某某质问杜某某与其前女友的关系,二人发生争吵,随后相互动手。其间,周某某让他人喊来杨某某,杨某某到场后参与共同殴打杜某某,致杜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因外力作用致眼挫伤,构成轻微伤;双下肢挫伤,构成轻微伤。2023年1月,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同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2023年3月3日,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杨某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2023年3月8日,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勇喜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经与检察院案管中心联系预约,于2023年3月9日完成阅卷,卷宗中的验伤就医记录没有记载被害人双下肢有伤情,仅记载了受害人腹部按压疼痛。在查阅卷宗材料后的同日,援助律师在杨某某成年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在会见了正处于取保候审中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经了解,杨某某系跟随来沪务工的父母在上海生活就学。杨某某称,在他到场前杜某某与周某某就已经打起来了,他加入后抱住杜某某,将其推倒在地、仰面朝天压在身下,当时无人朝杜某某下肢踢踹,若有人踢他下肢,极大可能会被自己挡着的。杨某某对其行为后悔莫及,自事发后,学校一直禁止其入学。
援助律师在会见时告知杨某某,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该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以上海司法实践,殴打他人致两处轻微伤,也会被以寻衅滋事处理。但根据阅卷和会见情况,本案一处轻微伤来源存疑,可能不构成寻衅滋事。同时也考虑到本案系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酌定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也都是预期可行性方案,援助律师在劝解杨某某家属积极赔偿的同时,建议杨某某积极配合认罪认罚,做两手准备。
在阅卷会见的基础上,援助律师递交辩护词至检察院:
1.本案系因青少年争风吃醋这一偶发矛盾引发,因受害人杜某某的不恰当表述,引发其与周某某的争吵,双方从争吵、推搡直至互相殴打,矛盾逐步激化,杨某某等人参与打架,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故意伤害行为,缺乏寻衅滋事的随意性;
2.本案仅造成一人轻微伤,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且杜某某双下肢的挫伤,也无法确认系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行为人的殴打动作,客观上无法造成该部位的挫伤;
3.杨某某系自首。事后杨某某也诚心悔过,自愿认罪认罚,也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杜某某的损失。
4.案发地点在校内小树林,仅有数名同学围观,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明显有限。事发后,杨某某一直被禁止入学,也足以让他吸取教训。
综上所述,杨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恳请贵院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2023年5月,各方家属在检察院的组织下,达成赔偿谅解,杨某某赔偿受害人6000元,在谅解的基础上,检察院拟对杨某某酌定不起诉。
2023年5月12日,本案在检察院的主持下召开不起诉听证,社工、辩护人、民警和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鉴于拟不起诉的基础是谅解罪轻,辩护人就杨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对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有限等情节发表相对不起诉意见。并表示,事发后杨某某一直被禁止入学,各方也应关注让其顺利返校。
在场社工、听证员、监督员均同意对杨某某不起诉,检察院也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对不起诉意见。2023年5月12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因犯罪情节轻微,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对于青少年而言,由于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等特点。本案发生在校园,由争风吃醋引发,双方从争吵到肢体冲突,造成了一人轻微伤的结果,周某某和杨某某二人因此触犯法律,甚至几乎被学校退学,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本案中,援助律师本着教育挽救青少年的出发点,主动开展工作,积极协调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三方,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帮助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未成年人免于刑事处罚,目的是使他们真心悔改并且重新回归社会。案件办理过程中,援助律师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以及监护人文化程度低的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不仅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而且通过综合运用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本案以酌定不起诉结案,让未成年人回到学校,给予一次挽救机会,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