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不起诉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放火;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顾某某,女,25岁,大学本科学历。2022年3月21日18时许,顾某某从住处步行至奉贤区某小区一房屋,该房屋内住有顾某某的奶奶沈某某和瘫痪在床的爷爷顾某。顾某某敲门进入房屋后,趁被害人沈某某不备之际,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卫生间的毛巾和小房间的床单,再用厨房燃气灶的火点燃厨房的围裙并放置在厨房门口堆积的纸板上,致使房屋发生火灾,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顾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狂躁发作,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22年3月22日,顾某某因涉嫌放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1日,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顾某某家庭经济困难,且未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11月26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顾某某提供法律援助。2022年11月28日,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方儒律师事务所段雅玲律师承办此案。
段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前往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调阅案件卷宗。通过阅卷,段律师了解到,顾某某从小性格乖僻,容易冲动,与父母关系比较紧张。近期因为家里涉及拆迁分房,其对房子分配不满意,为了宣泄内心情绪,引起家人重视,便在其爷爷奶奶家实施了放火行为。在接下来的会见工作中,考虑到受援人的身体情况,为了使其在会见时能够情绪放松、稳定,段律师决定采取上门会见,并提前与受援人父亲联系,由其陪同受援人共同参与会见工作。
2022年12月2日,段律师前往顾某某家,在见到顾某某及其父亲后,顾某某对律师明显带有防备心。段律师立即向其告知自己受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是前来帮助其处理相关案件事宜的,让其不必紧张,受援人听后情绪慢慢稳定,并表示同意接受法律援助。
之后,段律师向顾某某了解案件事实,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顾某某陈述,家里拆迁分房时,姑姑让其在分房合同上签字,其就签了,但最后感觉姑姑分多了,自己受到了欺骗,找家里人讲,又感觉没人能理解自己,后来越想越气愤,就想做点“大事”,引起大家关注,就稀里糊涂地放了火,之后接到警察通知,就主动去了派出所说明了情况。
段律师在耐心听取顾某某的陈述后,告知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顾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虽然顾某某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段律师也肯定了顾某某的认罪态度,认为其接到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针对受援人顾某某的特殊情况,段律师还对其进行了一定的心理疏导,顾某某表示自己确实做错了,愿意认罪认罚。
根据阅卷及会见情况,段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和研判,认为受援人顾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但是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存在自首情节,此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家庭矛盾引发,因此决定为顾某某向检察院争取不予起诉。
2022年12月2日,段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联系,提出希望能为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争取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并就案件相关情况与检察官进行沟通讨论。2022年12月4日,奉贤区检察院告知可以通过听证会程序征询是否可以为受援人作出相对不予起诉的决定。
2022年12月7日上午,律师陪同受援人顾某某办理了认罪认罚具结手续,并于下午参与了该案的听证会,段律师到场参加听证,为受援人顾某某提出以下不起诉理由:
1.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作案时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狂躁发作,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犯罪嫌疑人顾某某案发后接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3.犯罪嫌疑人顾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本次系因受拆迁分房问题困扰,导致心理压力过大,才做出放火的错事,具有偶然性;
4.犯罪嫌疑人顾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是顾某某奶奶,顾某某作案起因系家庭矛盾,对其不起诉可以帮助化解家庭矛盾,有利其改正错误;
5.犯罪嫌疑人顾某某所患病症,在进入医院接受治疗后,有好转迹象,其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顾某某父亲也承诺今后将对顾某某严格监管,积极治疗,杜绝再次肇事肇祸。
综上所述,段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且情况特殊,申请对顾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最终,通过听证工作,检察院对顾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受援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因家庭矛盾引发本案。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针对受援人实际情况,主动上门会见,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还积极稳定受援人情绪,并给予其一定的心理疏导,使得受援人对律师的态度由防备慢慢变得信任,为后面的办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承办律师通过对案情的分析,认为受援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从有利于受援人改正错误的角度出发,积极为受援人向检察院争取不予起诉。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受援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