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妇女;家暴;离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5年在亲友介绍下与薛某结识,并在同年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生育一子。婚后,薛某不仅对家庭漠不关心,还总是隔三差五借故对李某施加暴力,李某为了让儿子有个完整的家庭,一再忍让。但儿子长大后,也成了薛某的家暴对象,李某遂带着儿子离家在外租房生活,但还是无法摆脱薛某的骚扰威胁。2021年3月9日,不堪忍受的李某来到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中心经审查后,认为李某家庭经济困难,且申请事由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中“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情形,故决定给予李某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现场审查了李某的低保户情况证明后,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并指派经验丰富的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张殷勤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李某,由于李某工作调班比较困难,便通过微信进行网上沟通了解案情。
据李某陈述,薛某婚后长期对其实施家暴。儿子2岁时,薛某为家庭琐事将其打成轻伤,公安机关曾立案受理,当时因为儿子尚小,李某就主动和解了,想等儿子长大成人再离开这个家。但是近年来,薛某不仅无视李某的忍让,反对其变本加厉,而且把儿子也作为家暴对象,经常为了发泄私愤对儿子大打出手。有一次,班主任老师发现儿子身上伤痕累累,立即报告学校,学校“青保办”老师向公安局报案,给儿子验伤,并立案处理,结果母子俩怕遭到报复,又主动和解了。一次次地和解,不仅薛某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薛某的家暴行为还给未成年的儿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为了摆脱薛某,李某开始带着儿子离家在外租房生活。可是不久,薛某通过跟踪放学回家的儿子找到母子租房处,持刀上门骚扰威胁。为了躲避薛某的纠缠,儿子只得辍学,母子俩居无定所。
李某告诉律师,她想保护儿子免遭家暴,给孩子一个安稳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同时也想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发现如下问题:
1.家暴事实的证据明显缺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家暴事实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而李某能提供的只有其自己对被家暴经历的陈述。多年来李某因害怕被打击报复不敢报案从而缺失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因违心和解、没钱就医导致缺失医院的验伤证明;而仅有的被打受伤照片也被薛某抢走销毁。
2.李某目前的处境十分艰难。李某一家三口的低保金都是打款至薛某的银行卡,一直以来都由薛某一人掌控花用,母子俩根本不敢去讨要,李某只能通过打零工维持生计。而根据社保中心相关规定,没有离婚,低保金不能分开发放。如能够和薛某离婚,李某与儿子就能拿到属于自己份额的低保金。
据此,律师认为,离婚应当是维护李某母子利益的最佳选择,能够尽快使李某母子免遭无止境的家暴,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母子俩的经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李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和学校可能留存有能够证明薛某家暴的证据,但家暴事件发生的时间过去已久,证据的采集相当困难,律师立即向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汇报了相关情况。中心获悉后,与公安、学校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协商,援助律师多次上门调查取证,虽然几经波折,但终于有所收获。
前往派出所调查取证时,由于公安电脑系统升级,十余年前的数据已经搜索不到,援助律师询问可否向当时上门了解案情的民警以及管段民警核实情况,得到了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最终,派出所经核实后在档案中找到了当时的“110接警单”,明确是家暴出警,证明了李某被薛某家暴的事实。考虑到离婚后李某及儿子的户籍问题,援助律师还就此事向户籍民警进行了咨询,户籍民警表示届时可以通过暂挂公共户口来解决。
为了搜集薛某对儿子进行家暴的证据,援助律师又来到学校,向当时的班主任和任课老师了解情况,班主任告诉援助律师,孩子被家暴的情况属实,当天将情况报告学校“青保办”后,“青保办”的老师果断报警并陪同孩子去医院验伤,同时对孩子进行了心理疏导和安慰,但是这位老师现已退休,相关证据是否还在,要联系她后才能知道。经与原“青保办”老师联系后,其主动回学校找出了当年的报警记录,交给了援助律师。
证据收集完毕之后,律师立即开始制作法律文书,并于2021年5月11日向法院申请立案。
2021年6月11日,本案开庭审理,援助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 原被告婚前相处的时间较短,并未经过充分了解,系女方怀孕后才匆忙结婚,且被告隐瞒了自己曾因刑事犯罪服刑的事实,婚后经常为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婚后不久,被告又因强奸罪服刑六年,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感情极为淡漠。六年的服刑,也使双方丧失了共同生活、互相了解、培养感情的时间。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且因被告的家暴行为,原告携子在外居住已久,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律规定。
2. 被告主观上不珍惜与原告的婚姻和双方建立的家庭,动辄对原告大打出手,实施家暴。更无法容忍的是,被告为琐事对亲生儿子也大打出手,还曾将其赶出家门,不准回家,给未成年的儿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根据“110接警单”、学校的报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薛某确实存在家暴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育。
最终,法官当庭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薛某某随原告李某共同生活。
【案件点评】
该案是我国法律对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权益救济在离婚诉讼中运用的成功案例,实现了反家暴法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为了确保受援人免受变本加厉的家暴伤害,必须要尽快进入诉讼程序,案件从法援受理到法院立案仅用时两个月,这两个月内,法援中心和援助律师在调查取证和资料汇总整理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判决执行问题,援助律师还事先与社区民警沟通了受援人户口暂挂公共户口的问题,得到了民警的肯定答复。法院立案后,发现有家暴事实就跳过诉前调解直接进入审判程序,为李某尽快获得离婚判决争取了时间。在法庭审理阶段,考虑到受援人在心理上存在创伤障碍,援助律师积极主动与法官进行沟通,用被告接受庭审后再通知原告到庭,闭庭后让原告先行离开的办法,避免了双方接触,更好地保护了受援人。
本案受援人李某出于保护儿子的主要目的,宁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要离婚,在家暴中不再沉默、勇敢发声,勇气可嘉。希望每一个家暴受害者都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