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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里被公然辱骂,是否可以要求警察对其治安拘留?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8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张某来电称其邻居陈某通过某直播平台对张某及其父母进行公然辱骂,起因是双方前几年因为宅基地上建房阻挡采光和通风问题,一直存在矛盾,积怨已深。陈某持续在平台上对张某进行辱骂,侮辱词汇引起网民跟评,浏览量达3万人次,对张某个人的日常生活及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张某想问,自己是否可以要求警察对陈某进行治安拘留?

      平台律师告知张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对于陈某公然侮辱张某的行为,张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陈某治安拘留,并处罚款。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是任何人想泄愤就可以不计后果胡言乱语的地方,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除行政处罚外,张某还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陈某侵犯其人格权的行为,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互联网时代,很多社交媒体和社交空间,虽为虚拟网络空间,但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场所,公民在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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