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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高某某动物侵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9-08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监护职责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1日下午5时许,家住上海市松江区某村的两岁幼童高某某在自家门口空地上独自玩耍,被邻居胡某某家“养”的猫抓伤脸部,高某某就医处理伤口及注射“狂犬病”疫苗合计花费医药费1700多元。期间,邻居胡某某对高某某的伤情不闻不问,完全“置身事外”。高某某家属实在气不过,报警要求胡某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胡某某坚持认为咬人的猫是“流浪猫”,非自家所养,拒绝承担责任,警察建议高某某家属走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2021年5月,高某某的父亲高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能够维护高某某的合法权益。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高某某的情况及高某的诉求后,告知高某: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只要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5月14日,在审核高某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高某某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杨永伟律师办理该案。

杨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了高某,在见面过程中,杨律师敏锐地指出,高某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咬伤高某某的猫是由胡某某饲养的,高某需就该事实进一步补充证明,比如证人证言等。

在杨律师的提醒下,高某找到另一邻居陈某某作证。陈某某证明,咬人的猫原本是一只流浪猫,后来被胡某某抱回来养了,胡某某家的冰箱里一直备着给这只猫吃的小鱼,这只猫近几年也一直在胡某某家附近活动。

胡某某在得知高某已申请法律援助,准备起诉后,主动提出调解,愿意承担30%左右的费用作用补偿,希望可以了结此事。高某表示无法接受该调解方案,最后决定向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7月22日,杨律师将该案起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胡某某支付医药费1731元,交通费5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2021年9月9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围绕着“喂养的流浪猫咬伤人了,喂养者是否要担责?”及“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展开。

杨律师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咬伤人的即便是“流浪猫”,但胡某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流浪猫”产生了食物依赖,使得该猫长期在胡某某家附近活动。胡某某作为喂养人,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最终导致猫咬伤人,胡某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胡某某的代理人辩称:1. 咬高某某的猫不是胡某某饲养的,胡某某只是“好心”喂养;2. 高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管好自己的孩子,小孩被猫咬,就是因为没有大人在身边,要是有大人看着,猫也不敢咬,所以孩子的家长应对此负责。

庭审后,法官从动物致人损害及监护人职责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解释和劝解,最终胡某某同意承担大部分责任,松江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被告胡某某承担高某某医药费及交通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胡某某负担,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调解结束后,胡某某已及时将1200元支付给了高某。

【案件点评】

本案庭审已经结束,但是“猫狗伤人”的剧情可能还会“上演”,乖巧可爱的小动物确实讨人喜欢,路边的流浪猫、流浪狗也值得同情,很多爱心人士会喂养甚至收养它们,让他们得到妥善的照顾。奉献爱心值得肯定,但是,如果爱,请一直爱,如果养,请担起责。即使以爱之名,一旦触及法律底线,责任不会因此而免除。

本案的受援人是个两岁的幼童,通过法律援助,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是,被猫抓的抓痕可能还需要时间恢复,被猫咬的恐惧可能还留在他的心底。如果孩子的父母能认真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责任,小心看护尚且年幼的孩子,可能这个事故就不会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表被监护人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始终是孩子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所有父母都应义不容辞且谨慎全面地承担起自己的监护职责,否则,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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