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仲裁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劳动合同;疫情;违法解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田某某就职于上海某文化配送有限公司,担任杨浦某站点站长,从事快递站点管理工作十余年,田某某业务精湛,恪尽职守,曾多次获得公司奖章和荣誉称号。2020年春节新冠疫情肆虐,田某某手下一名站长助理张某辉回乡探亲遇到封村,无法按时回沪工作,导致田某某负责的站点日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于是,田某某向直属领导王某建议解除张某辉的站长助理职务,另派他人担任此职。王某表示会处理,却迟迟没有回音。不久,“三八”妇女节将至,快递行业称之为“女王节”,是网购和物流高峰,田某某再次向王某提出更换站长助理的要求,王某表示清楚助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过根据公司管理规定不能委派新人,但是提出可以找一名员工顶替张某辉的站长助理工作,工资仍发给张某辉,由该员工和张某辉双方自行协商结算。田某某认为这是应对疫情的权宜之计,于是根据王某的要求找来张某辉同在该站点担任快递员(无劳动合同)的堂哥张某帆接替站长助理工作。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张某帆用张某辉的身份打卡上班,公司将工资发给张某辉,张某辉再转交给张某帆。2020年7月,公司发现此事,遂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导致公司为没有劳动的张某辉缴纳了2000多元社保”“构成一类违规”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作出辞退田某某的决定。
田某某不服公司作出的决定,其认为:1.自己虽然知晓替换员工的做法不完全符合公司的制度,但这样做是基于直接领导授意,不是擅作主张;2.替换员工的目的是为了工作顺利开展,并不是为了自己个人利益,自己从中也没有非法得利;3.授意田某某替换员工的主谋仍在职,而自己却被解除劳动合同,显失公平与公正,更有人事清理之嫌;4.公司虽然为张某辉缴纳了社保,但公司并未给实际从事站长助理的张某帆缴纳社保,公司没有任何实际损失。
2020年11月24日,田某某向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经审核后认为,田某某家庭经济困难,且其申请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故决定给予援助,并于当日指派上海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荆一杰作为其代理人。
荆律师接受指派后,与田某某签署法律援助委托协议,制作笔录并准备证据材料,2020年12月9日,荆律师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在向田某某详细了解案件的全部经过后,荆律师认为,在本案中,1.田某某的行为系直接领导授意而为之。2.田某某从中并无非法获利。3.田某某的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2021年1月1日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应由公司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2021年2月3日,本案开庭审理,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田某某的行为是不是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代理人认为没有违反。公司解除的理由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田某某既非以为他人牟利为目的,也无职务之便,利益也并非不正当。
首先,田某某行为的目的不是为私人牟利。公司禁止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是为了防止以权谋私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从事某些行为。本案中,田某某替换员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谋取任何人的个人利益,正相反,是为了填补工作高峰的职务空缺,更好的完成公司的工作,为公司创造收益。
其次,田某某并不具备职务之便。田某某没有任命助理的权限,站长助理职位空缺之后,田某某立即向公司领导反映了实情,并建议按照公司的正常流程解除站长助理的职务。但公司没有采纳,而是让田某某替换员工。田某某的行为是经过公司充分的认可并授权的,是代表公司的意志实施的,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对田某某来说,向直接领导汇报就是向公司汇报,至于公司的高层或者人事部门是不是知晓,田某某并没有越级汇报的义务。
最后,整个事件不存在不当利益。公司明知张某辉不上班仍然缴纳社保,属于自愿赠予。张某帆同意公司不发放劳动报酬而付出劳动,属于自愿帮工。张某辉将劳动报酬转移给张某帆也属于公民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整个过程没有任何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在疫情的大背景下,很多单位都改变了惯常的工作方式,创造性地采取了很多灵活的权宜之计来降低疫情的影响。在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这样的做法不但不应否定,反而应该被鼓励。公司对这种创造性的做法随意定性,将忠于职守的老员工随意开除,是违法的,也是不得人心的。至于公司提出的社保损失,田某某认为,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只要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哪怕劳动关系没有实际履行,也应该缴纳。即便缴纳有误,也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退回。而不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自愿的选择,公司即使有损失,也是自己造成的。
针对律师的代理意见,公司当庭提供了强有力的反证——公司约谈田某某的调查笔录。笔录显示,田某某对违规的事实供认不讳,承认错误,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罚。
凭借多年钻研劳动争议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荆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这份笔录可能存在猫腻,于是详细询问了笔录的制作过程,果然发现公司提供的这份证据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笔录的制作人是案外公司的职员,并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且未向田某某表明身份,也未表明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委托关系,而是模糊地自称“公司总部的”,田某某并不受该案外公司管理,如果调查人员及时表明身份,田某某可能不会接受调查;二是调查人员将田某某带至宾馆调查,从早上九点持续到下午三点多,其间不让田某某吃饭,且态度凶狠,经常使用逼迫式、引诱式的提问方式,田某某遭受精神和身体的双重痛苦,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做了陈述,签字时只想快点离开宾馆去吃饭,并没有仔细看清笔录内容。三是田某某在接受调查时做了很多申辩,但笔录都没有记录,故笔录没有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并有几处十分关键的事实有错误和遗漏,很容易造成误解。律师认为,调查人员的做法不合规、不合理,该证据应不予采信。
仲裁庭要求王某出庭作证,但王某却没有如期出现在仲裁庭。荆律师同时出示了证人详细陈述王某安排四名站长替换员工的时间、地点、经过等证据,进一步支持了王某知情的事实。
2021年3月18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令公司支付田某某赔偿金26万余元。
案件审结后,年逾半百的田某某给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送来锦旗,希望对尽心尽力承办案件的荆律师表达谢意,荆律师在其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劳资关系带来相当大的冲击,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形式。本案中,公司因疫情导致的用人问题,对一名在公司工作十几年且尽忠职守的老员工,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予以开除,从而导致员工与公司之间发生尖锐的矛盾冲突,最后对簿公堂,不欢而散。对受援人田某某来讲,能够保持理性,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值得赞赏。法律援助律师在开庭前对案件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在庭上面对突发情况时冷静处理,为还原案件事实据理力争,最终为田某某在与公司的劳动争议中获得了仲裁机构的支持,有效维护了田某某的合法权益。在此也建议用人单位,多一些人性关怀,少一些粗暴处理,不仅可以让劳动者尽心工作,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