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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陆某某申请认定配偶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6-03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特别程序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免申即享”;指定监护人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陆某某系王某某的配偶,双方于1981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19年11月30日,王某某因患有动脉瘤破裂、脑溢血等疾病陷入昏迷虽送医及时保住了性命但瘫痪在床没有意识,多年的治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陆某某希望处置王某某名下的房产用于后续治疗,但因王某某的情况迟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2022年9月23日,陆某某向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了解,中心认为其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给予法律援助,由专业律师帮助其请求认定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解决家庭的燃眉之急。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当日办妥手续并指派了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张越律师办理本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于2022年9月26日联系了陆某某及其女儿,初步告知法律援助事宜并了解情况,告知其需要准备的资料。

2022年10月19日,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和援助律师一同与陆某某会面,进一步了解情况、提供咨询并收集资料。援助律师告知陆某某,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陆某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某进行司法鉴定,从而判断王某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再指定陆某某为监护人。

关于鉴定费用,当陆某某得知司法鉴定费需要四千多元时,她表示无力承担。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告知陆某某,上海不久前刚出台了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免申即享”的惠民政策,受援人全程无需主动提出申请,也无需额外提交费用减免证明材料,可直接享受司法鉴定费用减免服务。经与鉴定机构沟通,认为王某某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其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过程中可以免于收取司法鉴定费用。

关于审理期限,援助律师告知陆某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故原则上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十天内审结,但鉴定所需的时间(大约二个月)不涵盖入该审理期限中。

明确相关申请事项后,援助律师起草了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委托鉴定申请书等,并指导陆某某准备了身份信息、结婚证、王某某病例资料、残疾证等申请材料。2022年10月19日,援助律师将材料准备齐全后至金山区人民法院立案。

立案后,经与法院沟通,援助律师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取得了联系,与鉴定人员沟通鉴定相关事宜,并积极推进落实鉴定费用的减免。

2022年11月24日下午,鉴定人员至王某某家中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于2023年1月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3116日,本案开庭审理。援助律师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结婚证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以及配偶关系2.被申请人的病例资料证明其因患有动脉瘤破裂脑溢血等疾病处于意识未恢复状态超过两年3.残疾证证明202176日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其签发残疾人证残疾类别多重残疾等级智力体力均为壹级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申请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援助律师认为王某某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现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结论,应当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王某某的情况需要高额医药费继续维持生命,其名下仍有房产需要处置,且申请人陆某某系王某某法定配偶,有监护意愿,鉴于法律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故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代理人系被申请人之女,对援助律师提交的材料均没有异议并认可指定陆某某为监护人的意见,故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陆某某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免申即享”案件。陆某某为了瘫痪老伴的后续治疗,打算出售老伴名下的房屋以支付治疗费用但苦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长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为其普法释法,细心指导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时起草法律文书进行立案,并在陆某某无力承担鉴定费时,积极与法律援助以及司法鉴定机构沟通具体减免事宜,落实了免收全部鉴定费用的方案。庭审中,援助律师提供了充足的材料得到了被申请人之女及法院的认可,最终法院确认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陆某某为其监护人。至此,陆某某终于有权出售房屋为王某某继续治疗,了却了一桩心事

失能人员若未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在养老、取用存款、看病等基本生活事务上会遇到诸多困难,甚至给家庭正常生活造成严重负担,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援助法》首次将“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民事特别程序纳入援助范围,对于全面保护特殊人群合法权益、维系家庭和睦、保障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新法首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上海市为充分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及时出台了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免申即享”的惠民政策进一步减轻了法律援助受援人的经济负担,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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