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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网恋对象假冒性别骗钱能否报警追责?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7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凌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在网上认识一个人,当时对方以25岁女性身份和凌先生聊天,互诉衷肠相谈甚欢,双方未见面。后对方以没钱给车加油、家里人生病需要资金、开的店铺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先后向凌先生索要共计57000元。因对方索要资金的次数越来越多,凌先生心生怀疑,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对方竟然是一名男性,无业。凌先生发现受骗了,勃然大怒,来电咨询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凌先生,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方以虚构性别、身份的方式,欺骗凌先生,以达到非法占有凌先生的钱财的目的,已经涉嫌诈骗,凌先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对方接受法律制裁。律师建议凌先生报案时,将和对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整理好交给警方,以便于警方调查核实对方诈骗凌先生钱财的事实。警方调查核实后,确认有犯罪事实的,会立案侦查,然后案件侦查完毕后会提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裁判,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案例提示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人触犯刑法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通过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让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方便了,人与人的距离更近了,互联网也让很多人有机会戴上面具来交友甚至隐瞒身份从事不法活动。因此我们通过互联网交友、恋爱的话,要提高警惕,了解对方的真实信息,避免不正常的经济往来,避免被骗财又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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