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仲裁+调解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农民工;劳动纠纷;非因工患病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罗某某系湖南省来沪务工人员,2020年9月27日经老乡介绍进入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工作职位为普通保安,负责某公园巡逻及安保工作。入职后,公司未与罗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每月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2020年12月10日,罗某某在工作中突然发病晕倒,同事将其送至南翔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出血,当天被转入同济医院治疗,单位支付了住院押金2万元后,便再未支付过任何费用。2020年12月22日,罗某某因经济原因出院返回老家继续接受治疗,至2021年4月27日病情基本稳定,但由于脑出血导致偏瘫,无法继续工作。
罗某某病倒后,前后花费的治疗费用已逾十万元,其家人为此先后多次与单位进行沟通,但单位一直不予回应。2022年3月18日,罗某某的女儿罗某来到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个人身份证明、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经济状况说明表及经济状况承诺书,希望能通过法律援助解决其父亲与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核后认为,罗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因与单位存在劳动纠纷,欲通过劳动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及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要求。考虑到罗某正处孕期,且当天下午便要返回老家待产,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受理了罗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于当天完成审批,并将案件指派给上海明识律师事务所的叶丹平律师办理。
因受疫情影响,援助律师无法至中心接收指派材料,中心工作人员便于当天通过线上方式将材料递送给援助律师,并将罗某即将离沪的情况告知,援助律师当即便与罗某取得联系,商定之后通过微信完成约见、谈话等工作。考虑到当时正处于疫情管控时期,援助律师与罗某商定先履行代理义务,相关委托手续材料待封控管理结束后再以快递形式递送至罗某处,由其父完成签署。
在后续谈话中,罗某表示,其父在工作期间发病,应当算作工伤,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其父亲的病需要长期治疗,至今花费的十几万元医药费都是从亲戚朋友处借来的,巨额外债使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经多次与单位协商均无果,无奈之下,其曾于2021年9月代其父向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父与某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因缺乏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后,被要求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并至工作地点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2月,嘉定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罗某某的劳动仲裁申请。
援助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罗某某突发疾病时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但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只能认为是非因工患病,罗某某可将诉请调整为在确认劳动关系后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援助律师随即就相关法律规定向罗某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与分析,罗某在与其父商量后表示同意援助律师的意见,但是其父入职后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其缴纳社保,虽有按照单位要求考出的保安证,却也没有登记在单位名下,每月工资也并非以单位名义发放。
在援助律师建议下,罗某翻找出了部分其父工作时的打卡记录本照片、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以及其父病倒后单位经理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其支付工资的交易记录。同时,援助律师想方设法联系上了其父发病时帮忙送医救治的两名同事作为证人,两人表示同意在庭审时出庭作证。随后,援助律师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整理归类,并制作证据目录,与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一并提交至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6月16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单位主张罗某某曾与山东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与自己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切理赔事宜应由该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并当庭提交了该份劳动合同及有罗某某签名的一份自愿不缴纳社保申请书。面对庭审时的突发情况,援助律师当即与罗某进行核实,罗某仔细询问其父后表示,并未与该山东公司有过接触,据其父回忆,入职时可能是签过一份劳动合同,但当时并没有注意是与什么单位签订的。援助律师了解情况后,正欲在庭后追加山东某人力资源公司为第三人,却被仲裁庭建议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变更被申请人后再另行申请劳动仲裁。面对这一情况,考虑到自己的病需要人长期照顾,妻子文化水平不高,女儿又临盆在即,家中无人能在沪湘两地间往返,维权之路漫长又希望渺茫,罗某某及其家人不由萌生了终止维权的想法。
然而援助律师并未放弃,罗某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单位能支付医药费,如果能在本次劳动仲裁过程中寻求调解的可能,帮助罗某某获得相应的医药费赔偿,那么就能帮助其实现真正的诉求,使其家庭走出经济困境。听了援助律师的建议后,罗某某及其家人表示愿意与单位进行调解,但是其在沪就医的病历资料和发票单据都没有留存,无法向援助律师提供这些材料。
援助律师了解到该情况后,主动替罗某某去当时的两家救治医院调取了所有病历资料及发票单据,并至社保中心咨询了按照罗某某的病情若正常缴纳社保可进行报销的比例。援助律师在着手准备调解方案前,与仲裁庭进行了沟通,希望暂不撤回劳动仲裁申请,由其先尝试与单位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在得到仲裁庭认可后,援助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掌握的证据材料制定了初步调解方案,要求单位向罗某某支付医药费8万元。随后,援助律师多次联系单位及其代理律师进行调解。单位初时一直强调罗某某与自己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就算要承担医药费,也不应由自己承担,况且是罗某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产生无法按比例报销医药费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针对单位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的观点,援助律师以法为据,指出罗某某签署的所谓自愿不缴纳社保申请书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单位不能因此免除相应的责任。同时,从罗某某签署的申请书来看,其劳动合同虽系与山东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但其与某保安公司之间是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即便现在不同意调解,罗某某以山东某人力资源公司和某保安公司为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劳动仲裁的结果,某保安公司也势必是要就医药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最终,单位权衡再三后,同意一次性向罗某某支付5万元来解决双方之间的劳动纠纷。
就在援助律师征得罗某某的同意,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时,单位时隔一周后又突然反悔,提出要扣除罗某某在沪就医时垫付的2万元住院押金,只同意向罗某某支付3万元来了结此事。援助律师面对单位的突然变卦,再次进行了反复的沟通协商,单位最终同意一次性向罗某某支付4.5万元。援助律师将最终调解方案告知罗某某后,罗某某表示认可,并签署了一份同意以4.5万元解决双方争议的承诺书邮寄给援助律师。在单位向罗某某一次性付清了4.5万元后,援助律师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撤回劳动仲裁的申请。
2022年7月15日,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定书,同意罗某某撤回申请,该案就此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因工患病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间发生劳动争议的法律援助案件。目前在实务中,因劳动者自身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自身维权困难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本案中,罗某某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仅未注意劳动合同载明的用人单位是否是自己实际工作的单位,更是误认为自己入职后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其维权之路困难重重,在经历了申请、撤回、再申请后,又面临再次撤回的窘境。
本案的援助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面对案件的种种突发情况,没有心生退意,而是始终站在受援人的角度探寻其诉讼背后的真正需求,为其制定最合适、最有效的代理方案,最终巧妙地运用调解的方式帮助其实现利益诉求,而非机械地按照受援人诉请为其进行诉讼代理,这不仅展现了一名职业律师的专业性,更体现了一名援助律师的责任心,使受援人在体会到司法公平公正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和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