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盗窃;老年人;不予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3日5时30分许,郑某在本市静安区某美发店附近捡拾废品时,将陈某放置在店门口的一只快递纸箱窃走,内有未拆封的品牌护发产品12盒。当日郑某被带回公安机关讯问。静安分局以郑某涉嫌盗窃罪对其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1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郑某系老年人且经济困难,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中心经审核,认为郑某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陈镞锋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陈律师前往检察院查阅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并及时约见了受援人郑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告知其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会见中,郑某向陈律师表示,自己一向踏踏实实做人,岁数这么大了,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现在一时糊涂犯了这个错误,其本人非常地后悔,希望能够得到从轻处理,其也会吸取教训,希望律师能够帮助其得到一个最轻的处罚结果。
通过会见和阅卷,结合了解到的案件事实,陈律师对案件的相关情节进行了细致地分析和研判:郑某75岁高龄,平时和妻子共同生活,生活较为拮据。退休后,郑某一直有捡拾废品贴补家用的行为。当天其在案发现场窃走该纸箱时,对于里面的产品价值也并不清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且退赔了被害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案具有诸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陈律师决定恳请检察院对郑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厘清案情,确定辩护思路后,陈律师主动与承办检察官交流,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1.从案件事实上来看,郑某平时有捡拾废品的爱好,他在本案中对于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被害人的丢弃物判断有误才会有此举动,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从法律规定上来看,郑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3.郑某已经75岁高龄了,如果因为本案被判处刑罚,对其本人和其家人来说,会产生很大影响,现郑某已经承诺,将来在家安心养老,绝不再犯。
综上所述,希望检察院对于郑某的行为能够不予起诉。
2020年11月18日下午,检察院依法对本案召开了听证会,陈律师在会上发表了以上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本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件点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一般并不复杂,对于赔偿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但针对赔偿的内容范围却存在细节上的差异。在本案中,被告针对医疗费和误工费提出了异议,针对保险公司的异议,援助律师见招拆招、据理力争,从证据的关联性,时间的合理性、司法解释的实践性角度出发,提出自己的看法,最终获得了法庭的采纳,也让受援人的诉求得到了支持,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在基层均设有工作站点,方便受援人就近进行申请,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还提供上门服务的便民措施。在本案中,因申请人年龄较大,身体也尚未完全恢复,且家中老人离不开人照顾,村委会便引导其到就近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申请,由工作站直接报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批,节约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在之后的援助过程中,法援律师主动开展上门服务,并驱车几十公里陪同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充分体现了法援律师扶弱济贫的人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