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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祝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31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疫情;机票代购;诈骗罪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0年底,徐汇某派出所接到李某报案,称其于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间,通过支付宝分多次向祝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6万元委托其代购机票,事后祝某既未按约出票,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退款,现祝某已失联。接到报案后,派出所向相关人员了解了情况,并于2021年1月对祝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正式立案调查。2021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调查终结,该案移送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5月,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祝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向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通知辩护函,中心于当日依法指派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徐杰律师担任祝某的辩护人。

徐杰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联络承办法官阅卷。经查,祝某曾经从事过为他人代购机票的工作。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机票价格飞涨且一票难求,李某向祝某询问代购机票事宜,祝某一口答应承诺自己能买到机票,并两次收取李某转账的购票款总计人民币16万元。祝某将其中4万元转给上家票务用以支付购买机票订金,剩余款项全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网上赌球。李某迟迟没有拿到机票要求退款,祝某陆续返还了李某1.6万元之后,坦白自己已把剩余款项挪用他处,会尽快筹钱还款。之后,祝某就不愿意接李某电话了。

2021513日,徐律师前往徐汇区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祝某。祝某承认自己确实有错,不该动歪脑筋将李某购买机票的钱用于其他地方。但他坚持自己是有能力帮人订购机票的,也确实联系了上家并向上家支付了购票的定金,是因为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履约,而自己又将余款用于他处,无法及时足额退还,李某才报案的。因此祝某认为此案不构成诈骗罪,应当为民事借贷纠纷。

徐律师询问祝某,当李某托他购买机票时,他是否确定能订到相应机票,以及李某事先是否知晓自己用来购买机票的钱被祝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赌球,祝某连连摇头否认。徐律师继续问祝某是否将第一次收到李某的2万元机票订购款全部用于赌球,祝某点头默认。之后,徐律师严肃地告知祝某,他在不确定能否买到机票,也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把大部分机票订购款据为己有,且不顾忌自己是否有能力偿还而挥霍一空,在李某要求退款时,他虽然说明了用途,还了一些钱款,但之后就故意失联,没有继续还款的意愿和打算,其行为确实已涉嫌诈骗。

随后,徐律师为祝某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祝某先后收取李某人民币16万元,向其上家票务支付购票定金人民币4万元,其余钱款全部用于如赌博、个人信用卡还款、偿还个人债务等,即便案发前祝某已经还款1.6万元,但涉案金额也达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徐律师告知祝某,如果他能够继续还款,或者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将会有利于本案的量刑。经过徐律师耐心地普法、释法,祝某认罪悔罪,表示愿意全力退赔。

之后,徐律师还向祝某所说的上家票务核实情况,并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能够准许李某及上家票务出庭说明涉案机票订购情况及相关机票款的支付情况,法院同意了律师的请求。

2021517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徐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第一,祝某曾从事机票票务工作,具有相关人脉及购买机票资源,祝某在收取李某预付机票款后也将一部分定金转账支付给上家票务,因此主观上有为李某代购机票的意图;第二,由于机票具有时效性,因迟迟无法出具相应机票,在李某告知不再需要机票并要求退款时,祝某并未抵赖而是说明自己已将所收取款项私自用于还债以及赌球,并向李某承诺还款;第三,祝某系偶犯、初犯且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已与李某达成谅解并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6万元,且后续还将按照《谅解协议》约定每月向李某支付人民币1000元,直至所有款项偿付完毕。因此,请求法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徐汇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祝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的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

许多犯罪类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因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一时起贪念并怀有侥幸心理,一步错步步错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在本案中,祝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混淆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概念,心起贪念、抱着侥幸心理占用李某用于购买机票的款项,并将其挥霍一空,最终触犯了法律的底线,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祝某在援助律师的普法教育和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幡然醒悟,认罪悔罪、积极退赔,最终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以及从轻处罚的机会。本案也提醒人们,购买机票、车票等需通过正规的官方渠道,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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