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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7-28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危险驾驶;酒后驾驶;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史某是一位拥有七年驾龄的职业驾驶员,2020年7月2日晚,史某约朋友小包、小美及小诚四人至KTV玩耍,期间四人都喝了啤酒。凌晨,四人出KTV恰逢大雨,史某便主动提出可以开车送大家回家。行驶途中突然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盘查酒驾,史某迅速停车并离开驾驶座位,交警即刻上前盘查,询问谁是驾驶员时,四人均默不作声。随后交警对四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均检出酒精成份。其中史某90mg/ml,四人都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去派出所的途中,史某悄悄地跟小包说,自己这份工作收入还是不错的,而小包暂时没有工作,所以史某恳请小包帮忙“顶包”,跟交警说车是小包开的。小包认为史某是自己的铁哥们,所谓“朋友有难自当两肋插刀”,于是非常仗义地答应了。

到派出所后,交警多次询问史某、小包:“谁开的车?”史某和小包都坚持说是小包驾驶车辆的。交警便让史某先行离开,带小包至医院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之后,小美与小诚跟交警坦白史某才是真正的驾驶员,因史某在场她们有顾虑不敢说。交警听后立即电话联系史某,一直没联系上。第二天,交警查找到史某的居住地才将其抓获归案,并紧急带史某至医院抽血,但因距离喝酒时间较长,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为0。史某与小包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9月23日,徐汇法院发现史某没有自行聘请辩护律师,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法院依法通知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史某提供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的郑海萍律师承办此案。

郑律师在与史某的会见中发现,史某法治意识淡薄,又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史某表示,自己酒量很好,虽喝了点啤酒但是喝酒与开车之间间隔了好几个小时,开车时头脑清晰,完全能够驾驶车辆,也没发生交通事故,应该不足以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郑律师拿出了准备好的法条,逐字逐句地进行解读,纠正史某的错误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不管是喝了几斤白酒还是几口啤酒,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就是醉驾!饮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与个体的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能错误地认为酒量好,喝了酒不晕、不醉、不发生交通事故就不构成犯罪!

史某又问郑律师,自己的抽血化验结果酒精含量为0,为什么要认定醉驾,而不是酒驾呢?郑律师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80mg/100ml)的,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因此,虽然史某逃避了公安机关的依法检查,延误了抽血时间,致未能取得史某有效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但其呼气式酒精含量值是90mg/100ml,已经达到了醉酒标准,故可以认定其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史某又表示,听说他人酒驾被判了缓刑,他也想争取缓刑。郑律师告诉史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检察院》第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5)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史某醉驾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是对公共安全的极大威胁,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缓刑。

史某又提出,朋友小包只是碍于情面为其顶包,可否免于其刑事处罚?对此,郑律师解释说,明知可能涉及犯罪,在交警多次盘问下做虚假证明、掩盖事实真相,已构成犯罪事实,小包应涉嫌包庇罪。小包是个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对自己所作所为负责。在明知史某醉驾被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小包还虚假陈述,企图帮助他人逃脱法律的严惩,这种行为最终害人害己,法无可恕。

经过郑律师一番专业地答疑解惑,史某心服口服,自愿表示认罪认罚。而此时郑律师对史某说:“这次酒驾事件对你的日常生活、工作、家庭都有较大的冲击影响,可谓是教训深刻、代价沉重,希望你能牢牢记住教训,决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作为你的法律援助律师,我会尽全力为你提供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2020年9月28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郑律师提出了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史某到案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史某系初犯,之前无前科劣迹。

3.被告人在庭前自愿认罪认罚,表现了其悔罪的诚恳态度,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4.被告人史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随传随到,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这反映了被告人不具有再犯可能性,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极小。

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实际危害后果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后,史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五千元,其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

【案件点评】

酒驾,乃是生命不可承受之重,有人因酒驾失去了自由,有人因酒驾失去了健康,甚者有人因酒驾失去了生命。酒驾,实则是在为生命砍价!2011年5月起,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至今已有近10年,但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酒后驾驶。这不仅仅是缺乏法律知识的问题,而是缺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安全意识、自律意识、道德意识。每个公民都应珍视生命,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从而把法律的约束内化为一种道德自觉,知行合一,真正形成“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自觉心,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本案中的小包替史某顶罪的行为看似仗义,实则曲解了“朋友”的真正含义。真正的朋友应该是史某在酒后提出驾车送他们回家的时候就及时站出来坚决制止。朋友之间相互帮助、相互扶持是友情,但是相托相求之事超出了原则范围,甚至突破了法律的底线,那么朋友之间也要说“不”!法律是不会因为“帮朋友”、“讲义气”而免除个人的刑事处罚,每个公民必须要遵纪守法,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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