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刑事案件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因非法营运网约车被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查获,依法作出罚款、交警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对涉事车辆予以扣押。高某某想逃避交警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的处罚并取回被扣押车辆。一日,高某某在网约车微信群中看到有“帮人捞车”的广告,遂与广告发布人张某联系,张某保证不需要暂扣驾驶证还能顺利取回扣押的车辆,高某某遂向张某支付了14000元并将自己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等提供给张某。2020年4月14日,高某某与张某碰面,将自己的驾驶证和扣车单给了张某,张某承诺第二天可以拿车。第二天,张某给了高某某一张伪造的、记载有高某某已接受暂扣驾驶证之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某某凭借此伪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功取回被扣车辆,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网约车活动。
之后,因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网约车司机凭借张某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车时,被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伪造,因此案发。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张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抓获归案,高某某等人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
2021年1月13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因高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高某某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杨东妍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杨东妍律师即到法院查阅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会见了受援人高某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材料,确认了如下案件事实:
高某某系网约车驾驶员,因外地户口无法取得网约车营运证,所以其自2019年8月15日至今均从事非法营运。2020年3月23日,高某某在非法营运过程中被抓,车辆被扣,需要缴纳罚款并接受暂扣驾驶证的处罚后才能取车。高某某不想被暂扣驾驶证,又想尽快取回车辆继续开网约车,便在听说张某可以帮忙捞车且不用暂扣驾驶证后向其支付14000元,最终成功取回车辆继续从事非法营运。
会见中,高某某对本案的罪名、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但其向杨东妍律师表示:“一开始以为对方能与交通委执法部门通上关系,帮忙取回扣押的车辆,后来才意识到对方给我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假的,因为我的驾驶证确实在我手上没有被暂扣。可能是法律意识比较单薄,没想会触犯刑法,希望能得到宽大处理。”
鉴于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用于违法行为,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是没有争议的,援助律师的辩护主要集中在帮助其争取从轻量刑上。
2021年1月20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杨东妍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了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触犯了刑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高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本案系初犯,高某某为了在执法部门查处非法营运后不被扣押车辆和驾驶证,能继续开网约车赚钱,一时糊涂才做出违法行为;
4.希望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给被告人高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予以从宽处理。
法院采纳了杨东妍律师的辩护意见,以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网约车司机购买伪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骗取扣押车辆最终触犯刑法的案件,也是上海首例特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的关联案件。对于非法营运,上海实行的是“双罚制”,即:交通委执法部门在对非法营运人采取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处行政罚款的同时,需要由交警部门对从事非法营运的驾驶人处以暂扣驾驶证三至六个月的处罚,在接受处罚并履行交警部门处罚决定书后,司机方可前往交通委提取车辆。有些非法营运人为早日取回“吃饭的家伙”,逃避行政处罚,伺机找寻“行政漏洞”,铤而走险。援助律师在阅卷、会见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经过审慎、全面的分析,合理地剖析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了从轻量刑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非法营运本身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的是社会营运车辆的市场管理秩序,相应的处罚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经营有序和交通安全。井然有序的社会管理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在被行政处罚后,相对人应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应试图绕过合法程序谋求非法利益或区别待遇。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应该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