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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流程?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7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林先生来电咨询称自己外婆一共生育4个孩子,包括舅舅,大姨小姨和妈妈。大姨年轻时候就患有精神疾病,多次住院治疗,出院后都是妈妈去接回家,大姨和妈妈共同居住,妈妈照顾大姨的日常生活。近年来,妈妈年事渐高,大姨即使精神正常不发病的时候生活自理能力也下降很多,妈妈已经没有多余精力照顾大姨,就想把大姨送到养老院或者护理院去,这样大姨能得到专业的照顾,妈妈也能够减轻自己负担,还能经常去看望大姨。妈妈和舅舅、小姨商量此事,舅舅和小姨都表示支持妈妈这样做,也支持妈妈作为大姨的监护人来负责大姨的日常生活。但此后,妈妈联系的养老院和护理院都要求妈妈出具相应的监护人证明,妈妈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告知林先生,妈妈照顾大姨这么多年确实不容易,大姨作为精神病患者,首先要确认她的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若有缺失,经过法院特别程序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那么就需要为其确定监护人。舅舅、小姨、妈妈都可以成为大姨的监护人,若家庭成员经过商议没有争议的,那么可以确定妈妈担任大姨的监护人,但为了今后帮大姨处理相应事务更方便一些,建议在特别程序宣告大姨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后,请法院指定妈妈为监护人。这样,今后妈妈拿着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就可以合法的为大姨处理相关事务了。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丧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有意愿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成为其监护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其处理相关事务。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近亲属中有需要确定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先对其行为能力进行宣告,然后确定其监护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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