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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董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4-28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偷越国(边)境;缓刑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简介】

2021年11月10日,一架由芝加哥飞往上海的航班缓缓驶入浦东国际机场,飞机平稳着陆后,机上乘客有序办理入境手续。此时,入境民警发现一名女性乘客的身份信息与护照信息并不一致。在民警的询问过程中,该名女性的回答犹疑不定,神色慌张,于是民警将其带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接受详细问话。经查,该女子名为董某,辽宁省沈阳市人,2002年下岗后一直失业,因为董某的姐姐已经在美国工作生活多年,于是她打算去美国打工,但是多次申请美国签证都被拒签。出国心切的董某找到中介帮忙,中介提出只要提供一张他人的身份证,然后就可以帮董某办理出入境证件。董某利用邻居任某某的信任,私下将任某某的身份证交给中介。中介最终成功帮助董某办理一本新护照,护照信息全部是任某某,只有照片是董某本人,董某使用该护照顺利申请了美国签证,后向中介支付服务费人民币十二万元。

2021年12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传唤董某接受讯问。董某供述,2002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她冒用任某某的身份信息骗领中国护照后往返中美共计24次,期间因为护照过期,使用该护照信息,董某顺利在美国两次换取新护照。

由于董某未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2023年1月10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董某指派援助律师,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同日指派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怡蓉为董某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到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第一时间前往长宁区人民法院仔细查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随后援助律师及时与董某取得联系,因董某取保候审后一直在沈阳生活,为了尽快了解案件信息,援助律师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其多次沟通联系。据董某陈述,其当时下岗多年,一直没有稳定经济来源,所以希望去美国赚点钱,以便在经济上更好地抚养孩子、照顾父母。在美国期间,其主要依靠开设美甲店为业,偿还姐姐支持其开店的债务后,生活逐步稳定下来,并有一定积蓄,可以接济国内的家人。董某虽然一直使用该护照往返中美数次,但是均为陪伴、照顾父母,并未从事过非法活动。2022年返回中国,也是因为疫情以来父母年事渐高,身体欠佳,特意赶回来照顾。援助律师告知董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以及董某持有的护照,证实董某持有护照的身份信息与其本人的身份信息并不一致,且董某持该护照往返中美两国共计24次。基于上述情形,董某确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且偷越国(边)境超过3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同时,援助律师也为董某深入解读法律条文,由于其到案后积极配合、主动交代案情,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也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所阅卷宗及与董某的谈话情况,董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后的认罪态度也十分良好,愿意庭审前缴纳全部罚金,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悔过的决心,援助律师认为可以进一步争取从轻处罚。

随后,援助律师立即联系刑庭承办法官,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内容、事实、涉嫌罪名及辩护意见进行了沟通,表示董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2023年1月13日,本案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援助律师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

1.董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

2.董某系初中毕业,文化程度较低,且已52岁,因家庭生活困难犯罪,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

3.董某到案后完整清楚地交代了骗领护照的动机以及方式,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4.董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5.案发至今,董某多次表示非常后悔,长期以来也为此事一直心怀不安,只是没有勇气自首,现在愿意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自愿预缴罚金,属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综上,援助律师恳请法院考虑董某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董某积极悔罪的态度和照顾年迈父母的不易,能够对董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重新做回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最终,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援助律师的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当庭判决董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护照一本予以没收。

【案件点评】

本案的案卷材料证明董某的行为确实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而且累计24次,属于比较严重的情况。援助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从情、理、法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明确辩护思路,指出董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结合董某家庭的特殊情况,父母年迈需要照顾,其本人并未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判处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且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经过援助律师积极争取、有的放矢的辩护,最终为董某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这也是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刑罚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处罚手段,更是一种教育方式,最终目标是减少犯罪,让犯罪分子从心理到行动上真正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避免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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