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炼“心灵”的杀人魔
【案情概况】
2003年1月6日下午4时许,家住本市闵行区莘庄镇ÍÍ村居民胡ÍÍ接到儿子羊ÍÍ打来的电话,说今晚要回家吃饭。羊ÍÍ与父母关系闹得很僵,已经差不多有1年时间没有回家居住了,回家吃饭的次数也屈指可数。于是胡ÍÍ特意买了好菜,并请了平时关系要好的邻居一起吃晚饭,请邻居吃饭的目的也主要是想让邻居劝劝儿子不要再在社会上混了,要安心地工作。
羊ÍÍ当日也按时回了家,但匆匆吃了点饭后就说人很困,于是洗澡睡觉了。这一反常行为引起了他母亲胡ÍÍ的警觉,因怕儿子在外闯祸,故趁他睡着之际翻看随身之物,发现近期缺钱的儿子身上竟有2400元现金及一张2002年12月底以张ÍÍ名借房的收据,上面地址是沪闵路ÍÍ号ÍÍ室。所以胡ÍÍ与丈夫商量后顺便叫上邻居也一同前往借房收据上的地址,一是想看看儿子住在什么地方,下次要找他也比较方便。二来也是想看看其在外面到底在干什么。
他们找到沪闵路ÍÍ号ÍÍ室后,便用在其儿子口袋里拿的钥匙开门,门果真打开了,进门后他们发现厨房间的水斗里有红色的被烧坏的女式衣服,墙也被熏黑了一大片,随后打开卫生间,看见浴缸里有两具赤裸的尸体,他们没敢仔细看便匆匆锁上门离开了。
当晚11许,胡ÍÍ打“110”报警,并向警方提供线索,怀疑是其儿子羊ÍÍ所为。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警迅速赶到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有两名女性青年(王Í、陈ÍÍ)被人用刀杀死在浴缸内,两具尸体的颈前部均有一横行皮肤切割创伤,全身上下有多处砍切痕。
当天晚上,羊ÍÍ即被警方抓获,到案后羊Í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是其杀害了两名女青年,但对作案经过却称“无印象,不能回忆”,对警方的提问强词夺理,甚至耍无赖倒在地上装睡,唤其不醒,拖其不起,并向民警吐口水,在与警方僵持一段时间后,羊ÍÍ突然冲向办案民警,险些将办案民警的手咬伤,之后一直装疯卖傻直至天明而不配合警方的讯问。
鉴于羊ÍÍ抗拒警方的审讯,以及表现出的一系列异常行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遂于2003年1月7日委托本市某司法鉴定机构对羊ÍÍ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在鉴定时羊ÍÍ只对案发后的情况进行交待,而对案发经过却用“记不起了”等话语来搪塞,最后鉴定结论为:羊ÍÍ目前未发现精神病,作案当时不符合精神病规律。
之后,警方加大了对羊ÍÍ的审讯力度,2003年3月,羊ÍÍ终于断断续续的交代了其作案经过:2003年1月6日凌晨,我在借住的小区里搭识了一女孩子王Í,我当时提出去歌厅唱歌,她居然同意了,由于我身上没有带钱,我说要上楼去取钱,她也就跟我一起上楼,她告诉我是在某夜总会做坐台小姐,与另外的一位同事陈ÍÍ住在此小区的Í号,现在刚下班回来。到了屋里后,王Í讲口渴,于是我到了一杯茶给她,她当时就讲我很好,说他的老公从来没有这样对待过她,并说“如果你愿意,我以后就跟你,赚的钞票都给你用。”本来当时我想与她发生性关系,但她当时这么一讲,我就想杀了她。于是我到厨房里拿了一把刀,趁其不备时,从后面对着她的屁股踹了一脚,她倒地后,我用刀对着他,并在她的嘴里塞了一块毛巾,叫她把衣服全都脱掉,她看我手里拿着刀,也就乖乖的把衣服全部脱光了,我拿来封箱的胶带,把她的手反剪在身后缠起来,最后把她的脚也绑了起来,然后我拿来放了安眠药的半瓶高度白酒,强迫其喝下。大约过了半小时,我把她拖到厕所的浴缸里面……。当时想反正杀人了,不如多杀一个,想到她还有一同事,于是我来到她的住处,刚好灯还没有关,我敲开门后就说:“陈小姐,你的同事王Í在我那里酒喝多了,去把她扶回来。”陈ÍÍ信以为真,跟我来到我的住处,我用同样的方法将其杀害了。
而问其为何要杀人时,羊ÍÍ却说:“杀人带来的恐惧感和舒服感,可以使我的心灵得到锻炼。”
由于羊ÍÍ作案动机不明,作案过程异于常理,为进一步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2003年3月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羊ÍÍ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同年4月专家委即组织精神科鉴定专家在看守所对其进行精神检查,同时对其父母也进行了调查了解,专家综合其一贯的人格特点及其对作案的认识情况,最后作出其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此案移送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在提审羊ÍÍ时,他却推翻原来的口供,说是有另外一个“羊ÍÍ”用精神方法与其沟通并控制其犯罪。鉴于此情况,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为慎重起见,于2003年7月再次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对羊ÍÍ目前的受审能力进行评定。同年8月,专家再次来到羊ÍÍ关押的看守所对其进行精神检查,而他也暴露了与上一次鉴定时不一样的想法,认为是受“羊ÍÍ的控制所为”等异常体验。专家认为这种体验除了羊ÍÍ意识性的自我保护外,还可能属于精神现象学中的人格解体症状。结合羊ÍÍ的一贯表现及作案过程分析,可认为这种现象乃在其人格素质及特殊环境背景下产生的幻想性体验,不具有精神病的诊断意义。最后评定其具有受审能力。
2003年11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羊ÍÍ的辩护人对3次精神病司法鉴定提出异议,后经法庭庭审查证认为,3次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均由专门的鉴定人员组成,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仔细审阅相关材料并结合对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后出具的报告,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无不当之处,具有诉讼证据的效力。应当采纳为定案的依据,即羊ÍÍ作案时无精神病,对本案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羊ÍÍ的辩护人同时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提出异议,认为羊ÍÍ杀人动机的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法庭经审理查明羊ÍÍ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对羊ÍÍ作出一审判决:羊ÍÍ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鉴定文书】
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书
沪司精鉴复字[2003]7号
委托单位: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委托日期:2003年3月17日
案 由:故意杀人
被鉴定人:羊ÍÍ,男,1981年ÍÍ月ÍÍ日出生,汉族,江苏阜宁 籍,高中文化程度(上海ÍÍ大学ÍÍ科学学院就读1年),未婚,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ÍÍ村Í号ÍÍ室。
鉴定要求:对羊ÍÍ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送检材料:卷宗1册
鉴定日期:2003年4月11日
鉴定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鉴定在场人员: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袁Í、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
一、案情摘要
据卷宗材料:2003年1月6日晚,家住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ÍÍ村Í号ÍÍ室的胡ÍÍ打“110”报警,称“闵行区沪闵路ÍÍ弄ÍÍ号ÍÍ室发生一起凶杀案,作案人系其子羊ÍÍ。”经查,现场有两名女性青年(王Í、陈ÍÍ)被人用刀杀死在浴缸内,而羊ÍÍ有重大作案嫌疑。羊ÍÍ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却对作案经过不能回忆,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遂于2003年1月7日委托ÍÍ鉴定机构对羊ÍÍ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结论:“1、鉴定诊断:目前未发现精神病,作案当时不符合精神病规律。2、法定能力评定:被鉴定人羊ÍÍ在作案当时无精神病,应评定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由于被鉴定人羊ÍÍ作案动机不明,作案过程异于常理,为慎重起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特委托本专家委员会对羊ÍÍ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
二、被鉴定人概况
据被鉴定人的父母反映:被鉴定人羊ÍÍ自幼顽皮,入学后不好好读书,经常说谎,常和小朋友打架,老师讲他多动症,吃了好几年的多动症药。1999年高考落榜后考取交通大学(自费业余大学)。近二年来,经常不回家,脾气变得很坏,一次因与父亲谈话稍不如意,便大发脾气,用榔头将大橱砸得粉碎,还要求父亲向他赔礼道歉。2000年6月从网上结识女友缪Í后,于12月7日赴天津与缪Í见面,当晚发生性关系,并将缪Í接至上海租房同居。2001年3月因盗窃被判刑1年缓期1年。 2001年8月到ÍÍ人寿保险公司工作,2002年7月与上司郑某一同跳槽至ÍÍ天安保险公司工作,因三个月业绩为零,此后便不去上班了。2003年元旦与其同居的女友缪Í被家长叫回四川老家,1月3日羊ÍÍ住入2002年12月26日用假身份证租下的沪闵路ÍÍ弄ÍÍ号ÍÍ室。2003年1月6日下午6时许羊ÍÍ突然回父母家中睡觉,后其母发现此阶段缺钱的羊ÍÍ身上竟有现金2400元,及有一只从未见过的手机,还有一张以张冲之名借房的收据,其母赴该借房处查看,发现房内浴缸里有二具尸体,遂案发。
据案卷材料中被鉴定人的女友缪Í反映:2000年6月20日通过网上认识羊ÍÍ,同年12月8日随其到上海,之后一直与其住在一起。2002年7月到ÍÍ天安保险公司工作后,因公司没给他承诺的主管职务及底薪待遇而想不通,脾气开始变得暴躁起来。常抱怨保险工作压力太大,经常吃客户的闭门羹。有时说他一句就会遭打。事后,又会边哭边道歉,但不久又故态复萌。有一次为其他女人的事曾用手掐我脖子,见我有些喘不过气后他才放手,说:“你还是回四川吧,再这样下去我说不定什么时候失手把你打成什么样子,我会后悔的。” 2003年1月6日下午,羊ÍÍ打电话说他“杀了人,很紧张。”还说“杀人时拿到了一只手机,700元左右钱。”“自己很害怕,也很后悔。”并在电话中听到羊ÍÍ在哭。
据卷宗材料反映:2003年1月4日凌晨,羊ÍÍ连续二次在莘松五村实施持刀抢劫,强迫一名被害人喝酒,劫走被害人手机一只及250元人民币,在另一被害人呼喊反抗后逃逸。
2003年1月7日被鉴定人羊ÍÍ在拘留当晚及次日,有倒地、扭动身体、喊叫及攻击行为,过后恢复常态,未发现其他异常言行。
据管教反映:羊ÍÍ自称是精神病,不愿多流露个人思想。
据同监所在押人员反映:其较善于言谈分析,有一定的思维分析能力,称自己无杀人动机,是“间歇性精神错乱”。
2003年1月10日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对羊ÍÍ进行的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检查,结果均无异常。
被鉴定人羊ÍÍ在2003年1月7日至2月8日的多次讯问中均未对自己杀人的过程予以供述,自称自己好像失去了意识,当时事情都记不起来了。在3月4日以后的讯问中,羊ÍÍ开始逐渐对其杀人过程进行供述,并能详细的叙述杀人的具体细节。承认杀人时戴着橡胶手套,用冷冻刀杀死两名被害人,并将榔头、钢锯放在浴缸边上。(犯罪现场亦有橡胶手套、钢锯、胶带纸、榔头、无柄冷冻刀等工具。)
上海ÍÍ鉴定机构2003年1月18日、2月25日对羊ÍÍ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在检查中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应答切题,思维反映敏捷,对涉及案情关键问题时回避,称自己非常清楚面临的……,不是不想交代,是真的想不起来。承认和王Í一起到租借的房屋后,自己在小便时没戴手套,醒来时就见两具尸体在浴缸里,自己双手戴了橡皮手套,手中持刀,由此确定自己杀了人。反复暗示自己有精神病,有时表情显得过分做作而富有戏剧性,具有较好的自我保护意识。
家族史:被鉴定人羊ÍÍ的叔父是精神病人。
三、检查所见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羊ÍÍ意识清,接触一般,检查合作,注意集中,情感协调,对答切题,能回答其自身一般情况,问其以往的恋爱情况,回答:“在读大一时,我找中学时交往的一女生谈,她拒绝了我,我感到自己很失败,当时脑子一团糟,导致我以后一年的生活一塌糊涂,我以前不抽烟、喝酒,后来就开始抽烟、喝酒,碰到小姑娘瞎搞(性关系),有近20个。”“后在网上认识缪Í,我去天津接她来上海玩,见面后到北京,当晚发生了性关系。我是抱着玩玩的态度,她为我做了很多事情,改变了我的态度。”问其这次作案的经过,回答:“杀人事情,我以前已经讲过了,我不想去想,实际上我有点怕,讲到底一命偿一命,我是怕的。在做这事的过程中……我意识是清楚的。”“这二个女的我不是当天(1月5日)认识的,王Í是1月4日认识的,……她讲老公没有我对她这么好,她以后要跟着我。并讲她赚钱给我用,我听了很不开心。第二天我又碰到她,我就想杀掉她,……她屋里还住着一个女的,也想杀掉她。”“我骗她把衣服全部脱掉,她脱衣服时,我也脱外套,我说去小便,实际上我是去拿刀的,我把安眠药放在酒里,然后用刀吓她,她就喝了酒和药。王Í睡着后,我用胶带把她绑住,用被子把她裹住,……我去对陈ÍÍ说,王Í在我处喝醉酒了,叫她去帮忙。……我用同样的方法,叫她脱衣服、喝酒,用胶带把她绑住,我把她弄到浴缸里……”问何来这些作案所用的东西,回答:“胶带是以前买的,买了不止一卷。当时我戴了手套,手套放在浴缸边上的,顺手戴了,电视里都是这样的。”问为何还有榔头、锯子,回答:“是以前就放在浴缸边上的,没有什么用处。”问其作案时是何感觉,回答:“作案前有亢奋感觉,作案当时,没啥,很平静。……我眼睛闭起来,听着:嘶——,血喷出来的声音。实际上我平时胆子很小的。”问其为何以前一度不交代,在看守所还有“发作”表现,回答:“我不想谈这事,不想回忆。”“这我一直就有的,以前自己有情绪要发泄,与生活没有规律及睡眠不好有关,有时在人多的时候,我想大喊大叫,有时我跑到厕所去控制。如果强行控制自己,人非常难过,头痛得厉害。”问对其作案行为的处理有何看法,回答:“反正当时控制不住自己。另外,有时我有一种分不清楚现实和想像的区别。”“这次杀人,不是想像,是冲动。”问其以往有何不良表现,回答:“小学时天天与小朋友打架,一直打到初二,记得校长对我父亲说:你将来要吃你这儿子的苦头的。三、四年级偷孃孃的钱。初中时拿别人的铅笔盒。大学一年级时,上网与老板发生矛盾,因没有付钱,老板将铁门锁起来,把我当小偷打了一顿……”
整个精神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能详细供述杀人的经过,承认自己曾有一度表现为不合作,是因当时不愿回忆作案情景。目前能认识自己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较明显的自我保护,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记忆正常。
四、分析意见
1、据卷宗和调查材料以及被鉴定人羊ÍÍ的供述,被鉴定人具有以下特点:
(1)幼时患有多动症,并进行治疗。
(2)少年期就经常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如违反校规,撒谎,不能正常进行学习,频繁与同学斗殴,有偷他人钱物的行为。早年就与多名异性发生性关系。有偷窃及盗窃行为,并被判刑。
(3)对挫折耐受性差,易发生冲动暴怒。
(4)经常出现难以自控的情绪冲动,发作时要进行发泄。
(5)危害他人时缺乏内疚感,包括本案业已造成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后果,但仍缺乏内疚体验。
(6)除了幼年期就已经出现并长久存在的这种不合社会规范的人格特征外,并无任何精神病性症状发现。
根据被鉴定人羊ÍÍ存在以上特征的人格偏离表现,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中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诊断。
2、被鉴定人羊ÍÍ对本次作案行为能进行完整回忆。为了达到作案目的,采用诱骗、在酒中偷放安眠药及强制让被害人饮酒等手段;为了不让被害人挣扎,用胶带裹住被害人身体,作案手段残忍;为了保护自己,在作案时戴上橡胶手套,作案后,还搜走被害人的现金和手机,烧毁被害人的衣服,并自认为冒用假名租房可以不被人发现。在被拘留期间对他人称:自己无杀人动机,是“间歇性精神错乱”。有时还推托忘记作案过程等等,企图逃脱罪责,属自我保护表现。
被鉴定人羊ÍÍ作案时意识清醒,自称作案产生于突然的杀人冲动,但这种冲动的发生与其偏离的人格特征及过去曾受过的初恋挫折有关。根据被鉴定人对作案时心理过程的供述,反映其作案前有情绪亢奋感。杀害被害人时情感处于冷漠状态,并不伴有性兴奋体验,因此不符合性虐待癖特征。
3、被鉴定人羊ÍÍ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其主要特征为自幼出现持久存在的人格偏离,并不属于精神病患者,从其案发前后的表现、作案经过及审讯记录反映,其作案当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五、鉴定结论
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羊ÍÍ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羊ÍÍ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文书】
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对沪司精鉴复字[2003]7号的补充鉴定书
委托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委托日期:2003年8月6日
案 由:故意杀人
被鉴定人:羊ÍÍ,男,1981年ÍÍ月ÍÍ日出生,汉族,江苏阜宁 籍,高中文化程度(上海ÍÍ大学ÍÍ科学学院就读1年),未婚,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ÍÍ村ÍÍ号ÍÍ室。
鉴定要求:评定羊ÍÍ的受审能力
送检材料:卷宗1册
鉴定日期:2003年8月13日
鉴定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鉴定在场人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沈ÍÍ、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
一、委托补充鉴定事由
被鉴定人羊ÍÍ于2003年1月6日晚杀害王Í及陈ÍÍ归案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2003年3月17日委托本专家委员会对羊ÍÍ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论:“被鉴定人羊ÍÍ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审理此案中,发现被鉴定人交代口供有反复,为慎重处理此案,特委托本专家委员会对被鉴定人羊ÍÍ作受审能力的评定。
二、检查所见
被鉴定人羊ÍÍ态度平静,对周围反应敏捷,对答流畅、切题,情绪平稳。认识个别鉴定人员,了解此次是对其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也能记忆以前已作过两次鉴定及鉴定结论,称没有精神病,但认为可能有变态。对本次作案过程能大致陈述,对作案动机暴露较差,称当时糊里糊涂。了解已请了辩护人,也理解已接受过检察院提审,叙及此事时表现低头不语,并流泪,接着表示愿意暴露自己与一般人不一样的“体验”,讲述过程中显得顾虑重重,欲言又止,经安慰后能配合暴露自己的“不寻常体验”,称有个叫“羊ÍÍ”的人用精神方法与他沟通,并控制他犯罪,包括过去的盗窃作案及本次的凶杀作案,还称杀害两名被害人时,看到他们是“羊ÍÍ”的形象,于是怀着报复心理加以杀害。等待的法律处理称是满足自己死的愿望,也搞丑“羊ÍÍ”。鉴定人问其真实姓名,称自己也不知道。最后希望不要把以上“隐情”散布出去,一再声明自己根本不是常人,但又承认自己无精神病。
三、分析意见
根据调查材料及精神检查认为:被鉴定人羊ÍÍ符合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诊断。被鉴定人在本次精神检查中暴露其的犯罪行为乃受“羊ÍÍ控制”,这种体验除了被鉴定人意识性的自我保护外,还可能属于精神现象学中的人格解体症状。结合被鉴定人的一贯表现及作案过程分析,可认为这种现象乃在其人格素质及特殊环境背景下产生的幻想性体验,不具有精神病的诊断意义。
被鉴定人羊ÍÍ能理解本次作案的案情性质和后果,能理解法律诉讼程序及为自己进行辩护,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四、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羊ÍÍ具有受审能力。
【专家评析】
本案被鉴定人突然杀害两名无辜女青年,其动机不易解释,这是本案鉴定需要解决的一个难点问题。初鉴与复鉴的诊断结论在认识上并无原则性差异,责任能力评定一致。类似案件在国内外都有报道,有的受害人甚至达数十多之人,这种所谓“杀人狂”是具有不同心理基础的。
剖析“杀人狂”的心理特点,大致可分为下述几种:
一、属于正常心理:有的穷凶极恶的罪犯,为了达到强奸、抢劫等目的,杀人不眨眼,杀了人也没有内疚、后悔感,对判处极刑也无所谓。
有的人属于正常心理的扭曲,例如有人受到小说、影视影响,沉湎于杀人的幻想之中,以此为荣和乐。据国外报道,电影《天生杀手》教唆了原本善良的人,无限崇拜杀人恶魔。这类人杀人并无任何个人企图,在一般人看来,作案动机离奇。
还有的人在生活中曾经遭受过挫折,例如恋爱失败、受到过妓女欺骗等,对此耿耿于怀,以后就不择对象地杀害陌生女性,其内心深处就为了实施报复,杀害对象总在某些方面与以前所受挫折有一定联系,或以妓女为目标,或同样是穿红衣服的女人,或都是美貌者。对杀害对象也无强奸等企图。本案例的杀人动机在此。
二、属于变态心理:性虐待癖(狂)的一种极端类型是通过杀人见血得到性满足,杀害对象可以是不经选择,但过程中一定有性满足的体验,这是这类“杀人狂”的特征。
三、属于精神病人:抑郁症患者通过杀人达到可以对己判死刑的目的;精神分裂症妄想型或者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对于妄想对象可以滥行杀戳,这种案例在国内并不罕见,据媒体报道的若干“杀人犯”属于此种类型。
对于“杀人狂”,除了作案动机非常明确者外,大多需要委托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本案例的过程可以借鉴。
四、为了阐明凶杀行为的心理动机,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本案复鉴中鉴定人掌握了大量材料,包括被鉴定人从幼年开始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及其恋爱经历。综合这些材料,结合精神检查,对其作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诊断当可成立。其实,在平常的鉴定工作中,鉴定人对于被鉴定人的人格特点和智能状况往往不够重视,因此在阐述案情发生动机时常显得简单,不完善,难使办案人员及其他人士充分信服,某些案件的重复鉴定原因乃在于此。本案即为一例,初鉴结论认为无精神病,复鉴时诊断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后者就可充分解释被鉴定人所作所为的心理归属。
五、被鉴定人本次杀害两名无辜女性的直接动机似难以理解,但如从该例被鉴定人的一贯为人就可得到解释,如他过去屡屡触犯法律显得无动于衷、对亲生父亲大动干戈,失恋后发生不负责任的乱搞异性等,反映其残忍、冷漠的人生态度。本次作案前仅听被害人说了一句“今后赚钱给你用”,就严重挫伤了他的自尊心,顿生杀心,这其中也包括失恋受挫后憎恨女性的报复心理。这种凶杀行为对于一般善良的人来说会感到意外,但却可从被鉴定人的其人其道获得答案。当然,确立这样推测之前,必须排除精神病的存在,从该例的调查所得及精神检查并无此可能性。
六、人格障碍的性质对司法人员来说,普遍不很了解,因此在鉴定中一般都需对此作个说明,阐明与精神病和与正常人的不同之处。
七、被鉴定人的人格特征决定其在审理过程中很可能出现自我保护动机支配下的某些行为表现,这些表现究竟是伪装还是拘禁性反应,需要加以区别。这就涉及受审能力评定问题。被鉴定人在审理过程中有时沉默不语,有时称是“受到自称是羊ÍÍ的人的支配和控制”,又称“看见她们(被害人)是羊ÍÍ的印象,于是怀着报复心情加以杀害”。这种与他的作案行为紧密相联系,又前后矛盾的说法,显然不属于精神病态的感受,因此宜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