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7日,申请人刘某某来到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声称其在上海市普陀区有一处房产位于楼房顶楼,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今年8月他回到普陀区的家中发现其邻居违法在其楼上加盖了一层房屋,导致刘某某的房屋严重变形。刘某某带来其拍摄的家中房屋的图片,图片显示,刘某某家中房梁处出现严重裂痕,由于房屋变形导致房屋的窗户已经无法正常关闭。刘某某就此事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是至今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刘某某遂来到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其邻居拆除违章建筑并赔偿刘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了解刘某某的情况后,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作出了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向刘某某释明了原因,刘某某表示接受,并于当日在咨询窗口进行了有关诉讼的法律咨询。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刘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刘某某因邻居所建的违章建筑导致其房屋严重变形,影响其正常居住,且造成其房屋损失,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申请人刘某某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在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询问刘某某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刘某某表示其已经退休,每个月的退休工资有柒仟元左右。
【法律依据】
一、《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逐步扩大受援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而刘某某每月退休工资柒仟元左右,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沪府发〔2016〕50号)第二条规定:“本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扩大到下列事项:(一)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二)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三)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四)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五)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六)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七)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而刘某某要求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