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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因其丈夫长期在外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夫妻俩经常吵架甚至动手,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其丈夫并不同意协议离婚,张某只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2017年10月17日,张某前往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与其丈夫离婚。中心审查后发现,张某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建议其可向中心值班律师进行咨询以获取法律帮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张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与其丈夫离婚,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扩大到下列事项:(一)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二)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三)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四)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五)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六)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七)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

       而张某要求诉讼离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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