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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嘉嘉撤销监护权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周老先生夫妇均已年近八十,却多年来一直抚养着与夫妇二人毫无血缘关系的“外孙女”嘉嘉。原来,周老先生夫妇婚后多年未生育,夫妇二人于1978年收养了一女周某。但是周某成年后,非但不能努力工作,争取来之不易的幸福,好好孝顺二老,报答夫妇二人的养育之恩,反而沾染了不少恶习:盗窃家中财物、吸毒等。周老先生夫妇二人无奈之下,只得于2000年诉诸法院,经法院判决,依法解除了夫妇二人与养女周某的收养关系。为解决周某的居住及户籍问题,周某夫妇将本市浦东新区的一套房屋赠送给了周某。

       然而,沉溺于毒品的周某并未能珍惜周先生夫妇二人的一片心血,于2002年就已变卖房产,居无定所。2005年,周某未婚诞下一女,女儿父亲身份不明。周某在女儿三个月大的时候以自己工作忙、无暇照看孩子为由,要求周先生夫妇二人帮忙抚养。谁知这一养,便是九年。期间,周某除每年逢年过节偶尔来看看孩子,平时基本不出现,而且除了第一次给付了少量的生活费后,其后也再未负担过孩子的抚养费。周老先生最近一次见到周某是2013年2月,其后,就再也无从联系上周某。

       九年来,周老先生夫妇像亲生女儿般地抚养着嘉嘉,照料嘉嘉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并且让孩子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选择兴趣班,夫妇二人靠着微薄的退休工资,含辛茹苦的将嘉嘉抚养至今。随着年龄的增长,嘉嘉到了入学的年龄,但是由于没有户口,嘉嘉幼儿园、小学均不能正常入学。每次都是周老先生拖着年迈的身体,四处奔走,求爷爷告奶奶,期间也遇到不少好心人的帮助,才得以让嘉嘉能够顺利入学,就读至今。嘉嘉也是个懂事的孩子,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

       但是,“户口”一直是嘉嘉和周老先生夫妇难以逾越的屏障,因为没有户口,嘉嘉不但求学遇到困难,且不能享有医保,日后的中考、高考更是将面临重重困难。

       万般无奈之下,周先生夫妇找到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能够由周老先生夫妇二人担任嘉嘉的监护人,以此“曲线救国”,争取帮孩子报上户口,解除孩子的生活及求学问题。

       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周老先生夫妇见面就案件情况作了全面的了解。发现这一起看似简单的监护权案件面临几大问题:1、案件起诉时,嘉嘉的生母即本案的被告周某无法联系到,律师通过周某的联系方式试图联系其本人,但是最终都未能成功。由于周某无法联系且无明确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将需要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来进行,这势必将拉长案件的周期。2、原告是否具备担任嘉嘉监护人的主体资格。由于周老先生夫妇与嘉嘉之间并无血缘关系,且2000年已经解除了与嘉嘉母亲周某之间的收养关系,导致周老先生夫妇与嘉嘉在法律上也无任何亲属关系,这就对周老先生夫妇担任嘉嘉的监护人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此,律师协助周老先生夫妇到其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反映了该情况,居委会表示同意和支持,并出具了同意周老先生夫妇作为嘉嘉监护人的书面材料。3、原告的诉求到底是要求变更监护权,还是要求撤销被监护人母亲的监护权。由于本案系上海市首例起诉转移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目前上海市还未有此类案列可供参考,无论从审理的程序还是法律依据上,都有一定的难度。确定该案由需要注意区分申请撤销监护人与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两者的关系。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发生的事由不同,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事由也可以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申请人同时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变更监护人。刘红律师经过多次与案件承办法官顾薛磊沟通,最终,以要求撤销周某的监护权,由周老先生夫妇担任嘉嘉的监护人作为本案的最终诉请,并获得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案件于2014年9月28日在长宁区法院少年庭公开审理,依据法律规定,本案适用特别程序。庭审当天,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出具了一份《社会观护调查报告》。报告表明,嘉嘉在周老先生夫妇的照顾下,性格开朗,成绩名列班级前茅,能和班级同学和睦相处,且明确表示喜欢外公外婆。因此,报告提出若监护权从嘉嘉母亲处转移至周老先生夫妇处,将更有利于嘉嘉的成长。新闻媒体对庭审实况进行了报道,案件吸引了众多的群众前往旁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点评】

       援助律师在办理本起援助案件中,多次向原告详细了解案件的背景,充分了解周老先生夫妇的诉求,发现周老先生夫妇主要目的不在于嘉嘉的抚养费,也不在于成为名义上的监护人,而是出于急切的解决嘉嘉落户、医保等实际生活困难。所以,律师提出,通过诉讼,将嘉嘉的监护人变更为周老先生夫妇,才是可以达到其目的的最有效途径。尽管基于我们目前的户籍管理政策的规定,在周老先生夫妇的担任嘉嘉的监护人后,嘉嘉的落户也将还需要多方协调与努力,但是,毕竟成为监护人是第一步,也是首要的一步。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原告周老先生夫妇的无私付出和奉献精神,也深深的感动了承办律师。在如今快节奏、高压力的社会竞争环境下,这一对退休的夫妇,凭着自己微薄的退休工资,无怨无悔地主动挑起了照顾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嘉嘉的生活重担,这种优良的品德和执着,也是值得我们钦佩和学习的。

       案件宣判后,周老先生为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送来了锦旗,表达了内心的感激之情。其实,周老先生得以如愿以偿,不仅仅是靠律师的一己力量所能达成,也得益于我们法律体系建设的完善,得益于我们法治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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