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8月,陈某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准备在嘉定区购买一套住房,不久后,中介帮陈某联系到卖房人李某。李某有一套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某镇的住宅正对外出售,且价格较为实惠。经过实地查看,陈某对李某的房子十分满意。
2017年9月,在中介的撮合下,陈某向李某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个多月后,随着约定办理交易过户的日子日渐临近,卖房人李某却觉得自己的房子定价太低,要求涨价或者干脆解除与陈某的交易合同,陈某对此表示不能接受。
2017年11月22日,陈某前往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判令卖房人李某继续履行交易合同。中心工作人员审查后,发现陈某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建议其可向中心值班律师进行咨询以获取法律帮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陈某所申请的事项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而陈某申请的事项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上海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