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盗窃;认罪认罚;线上开庭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栾某,无业,平日靠捡垃圾为生。2021年7月30日11时许,栾某至松江区茜浦路某小区工地内窃得无人看管的铁扣件若干,后销赃至废品收购站;次日19时许,栾某伙同他人再次至该工地窃得铁扣件并销赃;同年8月30日20时许,栾某伙同他人至松江区新飞路某小区工地,再次窃得铁扣件并销赃。2021年11月30日,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22年3月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栾某犯盗窃罪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栾某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2022年3月1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栾某提供辩护,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依法指派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静为栾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张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前往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查阅卷宗,了解案件情况、抓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并对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认真研读。通过阅卷,张律师得知,栾某系外来务工人员,长期处于无业状态,以捡垃圾为生。在捡垃圾时,栾某看到某些小区进行外墙装修时,会有一些铁扣件扔在地上无人管理,便想捡一些换钱。根据栾某的口供,其共进行了三次盗窃,三次销赃金额共一百元左右。因提出方未提供涉案铁扣件的型号、规格、购置日期等信息,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未予受理,涉案铁扣件的市场零售价无法认定。根据栾某的笔录,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没有异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后陈述一致,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张律师综合分析认为,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疫情期间律师会见采用预约制,张律师接受指派后随即通过小程序预约会见,选择了最早时间即3月14日下午。但受上海疫情影响,3月12日零时起松江大部分小区进行至少48小时封控管理,张律师所在小区也属封控小区之一。至3月14日上午,张律师所在小区仍未收到解封通知,而案件将于3月15日开庭,因情况紧急,张律师将此事同时告知了承办法官及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经法院与法援中心双方沟通后,考虑到栾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决定对此案特殊处理,承诺开庭前给予张律师一定的时间与栾某进行会谈。同时,为保证案件顺利开庭,张律师早在3月12日已与本案书记员取得联系,若小区解封,便于开庭当日出示48小时内核酸报告进入法院参加庭审,若小区未解封,则进行视频开庭。
3月15日,因张律师所在小区仍未解封,本案通过视频进行线上开庭。庭前,张律师与栾某进行视频会见,会见中,双方就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事实、涉嫌罪名及辩护意见进行了沟通,张律师向栾某告知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义务以及诉讼辩护的法律风险。张律师重点对栾某盗窃的销赃次数和金额进行了询问,得到了三次及一百元左右的肯定答复。栾某告诉张律师,因为自己文化程度低,来上海多年一直找不到工作,为了维持生计只好捡点能卖的东西去卖。谈话中,张律师告知栾某,根据目前已掌握的证据,其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基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栾某在与张律师的交流中,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愿意退赔钱款,并主动告知张律师其家属的联系方式,由张律师代为转告退赔意愿。
会见结束后,正式进行在线庭审。本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张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为栾某在量刑方面所具有的从轻、从宽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1.被告人栾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可以依法对被告人栾某从轻处罚。
2.被告人栾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虽然栾某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但间隔时间较短,其长期无业,靠捡垃圾为生,看到小区有无人管理的铁扣件才想到要拿来换钱维持生计。本案中其盗窃手法非常简单,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销赃金额也不大,获利仅一百元左右。
3.被告人栾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栾某对此次犯罪行为非常后悔,悔过态度诚恳,已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希望法庭能够结合栾某的实际情况及本案事实,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法庭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件点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作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本案是一起涉案金额较小的盗窃案件,但依然构成犯罪。被告人以捡垃圾为生,平日捡垃圾时看到有些小区的翻修工地上存有大量无人管理的铁扣件,便打起了主意,三次盗窃铁扣件,并三次销赃。本案中,援助律师根据被告人的坦白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等为其作罪轻辩护,最终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生活中,因捡拾工地“废品”而触犯法律或者引起安全事故的案例常有发生。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铁制品、金属制品或是塑料制品等并非是无主之物,常常是由于量多转移不便处于看管不严状态,切勿因贪图小利去捡拾这些“废品”,以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此外,在工地捡拾也易遭遇高空坠物等安全事故,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为了安全考虑,非施工人员切勿进入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