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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7-28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外来务工人员;劳动争议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9年12月14日入职A公司担任样衣工,期间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2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起止日期。自2017年7月起,A公司安排王某到B公司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4500元,另由A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500元。2019年8月22日,A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载明:“由于您是A公司的员工,因业务需要安排到B公司工作,在B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应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由于B公司从2019年3月起至今未支付工资给A公司。故A公司决定停止与B公司的合作,请王某于2019年8月22日收拾自己的所有物品正式离开B公司。A公司从2019年8月23日开始安排王某一个星期的带薪假,并在一周内通知王某下面的工作地址。”王某实际工作至当日。A公司每月20日左右支付王某上月工资至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0月13日,A公司向王某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以其经营多年亏损,2019年8月22日起停止开发打样方面的工作,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协商未达成一致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因A公司未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王某于2019年10月自行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其请求事项如下:1、A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501.84元;2、A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9月的工资差额2500元;3、A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2565.52元;4、A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218.1元。

2019年12月4日,王某的劳动仲裁请求被驳回,王某不服,来到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希望中心能指派律师在劳动争议一审阶段为其提供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审查,王某系农民工,且其申请的事项为劳动用工纠纷,故中心决定对其免审经济状况,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了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的沈加全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受援人王某。因劳动仲裁败诉,受援人的心里感到十分委屈,又十分担心一审的结果。面对一大堆劳动仲裁阶段自己和对方提供的材料,王某毫无头绪,无从下手。了解到王某受到败诉打击导致情绪低落的情况,援助律师一边安抚又气又急的受援人,一边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援助律师首先帮助王某总结劳动仲裁为何败诉,败诉的原因是什么;之后又和王某一起,将其提供的一大堆材料分门别类整理好,理出案件的总体思路和最佳切入点,制定新的证据材料,编写证据清单;最后,援助律师向王某讲解了一审的基本诉讼路径和方法,重新建立起受援人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

考虑到以王某现有的证据,其他几项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故援助律师决定“抓大头”,将本案的重点放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上。而要尽可能多地争取赔偿,关键在于工作年限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关于工作年限,A公司向受援人出具过《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上载明的内容,单位确认受援人的工作年限近十年,且受援人之所以到B公司工作,是服从A公司安排,而非因受援人本人原因离开A公司,自行前往B公司工作,故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关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为准。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援助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三份劳动合同,原告自2009年12月14日起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样衣工岗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未约定起止日期,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2019年10月13日原告收到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止,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年限应为十年。该通知书中也明确记载,原告的工作年限近十年。

2、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10月13日,被告以没有样衣工岗位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但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处没有其他岗位可以安排原告工作。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其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并进行培训。但被告却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应属于违法解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3、原告的月工资金额。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被告除通过银行转账每月支付4500元以外,还通过微信每月支付原告500元,上述两部分均应算作原告的工资收入,原告的工资收入为每月5000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自2009年12月14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19年10月13日原告接到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止,此间期限为十年。被告以没有样衣岗位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被告应当以5000元/月为基数赔付原告共计20个月的赔偿金。

2020年12月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援助律师根据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向其做了相应的法律解释工作,告知其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随后指出受援人所提供的证据在其他诉讼请求上的不足,将工作重点放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厘清思路后,充分利用受援人手中掌握的证据,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作为本案诉讼的主要目标进行据理力争,最终被法庭所采纳,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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