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刑事;诈骗;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李某,男,上海籍,1956年生。2016年7月29日,李某等三人在上海市奉贤区以黄浦区有工程发包为由,向被害人涂某索要工程介绍费15万元,后涂某报案,称被李某等三人诈骗15万元,要求追究其三人法律责任并讨回15万元。2016年12月10日,李某被奉贤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等三人涉嫌诈骗罪起诉至奉贤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李某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聘请律师,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依法通知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辩护,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了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罗鑫承办此案。
肖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承办法官进行阅卷,并及时会见受援人李某,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据李某陈述,2016年6月,吴某向中间人丰某谎称其妻弟是上海市黄浦区拆迁办主任,可以帮助承接该区某拆迁工程,以收取好处费为名,欲骗取钱款。丰某介绍本案被害人涂某给吴某认识,后吴某纠集曾某,曾某又纠集李某于2016年7月29日在奉贤区吴某经营的棋牌室内,假冒动迁办领导与被害人涂某签订合同,并在“进场通知”上加盖假印章,欲骗取涂某人民币15万元。但李某表示,涂某并未上当,在签订合同后,涂某只是先请李某等人吃了顿饭,随后一直拖延支付好处费,自己并未收到过这15万元人民币,事后吴某与曾某是否私下收取,李某表示不知情。
这就奇怪了,涂某明明在报案中称,自己被李某等三人诈骗15万元,但李某却向律师表示自己没有收到过钱款,在吴某和曾某的笔录中,也一致否认收取过钱款。那么究竟是谁在撒谎呢?
假如李某等三人确实收取了涂某的钱款,则属于诈骗既遂,反之则属于诈骗未遂。本案涉案金额为1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规定,诈骗既遂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未遂的量刑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李某属于诈骗既遂还是诈骗未遂,在量刑上差异巨大。
肖律师对卷宗内容进行了仔细研究:涂某与本案证人刘某(涂某的前妻)、刘某哥哥以及中间人丰某在笔录供述中一致认定已将15万元支付给李某等三人。其中,涂某与刘某陈述15万元全部为现金,其中3万元是刘某自己家里的现金,另外12万元是刘某向其哥哥所借之款。而李某等三人从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到目前为止,均否认收到过涂某的好处费,但对诈骗罪的其他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通过核对各证人之间关于15万元金额的来源、交付时的情况等证据,肖律师发现涂某与刘某所陈述的资金来源情况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且对于交付好处费给李某的情节供述不相符,两人均表示15万现金是由自己交付给李某等三人的,这其中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综合全部情节,肖律师作出了初步推断,被害人涂某和证人刘某等可能对案件的部分事实有所隐瞒,争议焦点为涂某的好处费是否实际交付给了李某等三人。
本案主审法官也注意到了这个情况,故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的第一次庭审中,通知涂某及刘某、刘某哥哥、中间人丰某等人出庭作证,但刘某哥哥与中间人丰某经法庭通知拒不到庭作证。
庭审中,肖律师除了针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外,对证人刘某进行了发问。刘某陈述:其出借给涂某的3万元现金系由自己每月几百元的房屋租金和每月三千多的工资组成。12万元现金系从其哥哥处所借,因其哥哥卖西瓜,故有大量现金。肖律师问刘某平时收到的房租等现金如何存放时,刘某回复存入银行。对此,肖律师认为,刘某的证言前后存在矛盾,且刘某哥哥拒不到庭,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刘某哥哥从事种卖西瓜业务,况且,即使刘某哥哥以种卖西瓜为生,也很少有人会将12万元的大额现金存放在身边,又恰恰借给了晚上临时来借款的刘某,如此巧合之事不合常理。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本身就高于民事纠纷的证据要求,因此,对于刘某所陈述的资金来源证言不予认可。此外,刘某向肖律师陈述涂某之前有过被他人诈骗的经历,情节与本案类似。
在对涂某的发问中,肖律师则侧重于涂某先前的社会经历:涂某常年从事工程承包业务,之前存在类似骗局被骗取巨额资金的情况,而且在工程承包的行业中,骗子以收取好处费进行诈骗的事例常有发生。故涂某支付好处费的惯例都是先进场再支付,以避免再次被骗。对此,肖律师问涂某,为什么这次还没有进场就支付好处费,涂某拒绝回答;肖律师又问涂某,为什么有那么多的社会经历,在本案中还是轻易被骗,涂某也拒绝回应。涂某对其他辩护人包括肖律师的发问均存在抵触情绪,不愿回应案件中的矛盾之处。
针对该次庭审,肖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涂某等人的供述存在互相矛盾之处,15万元的交付不符合涂某平时的交易习惯,且现金来源存在诸多疑点和不合常理之处,故肖律师主张李某系诈骗未遂,应当减轻处罚。
为查明案情,2018年3月21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庭审,由于中间人丰某的出庭作证,使本案取得了重大突破。丰某承认自己在公安机关做了伪证,涂某确实没有支付15万元给李某等三人,做伪证的主要原因系涂某多次要求入场开工但未得到明确答复,去查看现场发现被骗后不服气,想从李某等三人中拿一笔钱弥补自己所谓的损失,并要求丰某帮忙做伪证,承诺钱到手后分给丰某一份利益。
鉴于案件情况的变化,公诉机关提出了改变李某等人诈骗罪既遂为李某属于犯罪未遂的公诉意见,同时量刑也同意减轻处罚,与第一次庭审中肖律师提出的诈骗未遂,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相同。
肖律师在第二次庭审中再次发表了对李某诈骗罪未遂,量刑减轻的辩护意见:
1.涂某的前妻刘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刘某作为一般的工人,又非经商人员,平常基本不会用到大额现金,不太可能在家里存放3万元现金,且其自认收入一般是存入银行,在晚上银行已经关门的情况下,其不可能从ATM机上取出超过2万元限额的现金,且无银行流水佐证。
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某的哥哥是贩卖西瓜的生意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当天有12万元的交易,况且其拒不到庭作证,仅凭刘某哥哥的笔录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3.涂某自认因类似情况被他人诈骗过,故每次给好处费都是进场后支付。本案未进场,就马上支付好处费,不符合涂某的办事习惯。
4.本案被害人涂某与证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笔录证供有诸多矛盾,应不予采信,且中间人丰某当庭翻供,承认作伪证。
5.签订合同当天,如何交付现金,涂某与刘某作为参与人的陈述内容均不一致。
故肖律师认为,被告人李某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因涂某的谨慎小心而未实际获取款项,属于诈骗未遂。同时李某年事已高,身体有疾病,希望法庭可以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量刑一年四个月。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系诈骗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三千元。
本案审理终结后,司法机关对于涂某、刘某和丰某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因涂某、刘某提供伪证欺骗公安机关,构成伪证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均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丰某不仅协助涂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口供涉嫌伪证,而且在公安机关已经对李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对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吴某进行了敲诈,要求吴某支付3万元现金,否则作出对其不利的证供,因此丰某涉嫌伪证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司法机关数罪并罚,判处了有期徒刑。
【案件点评】
李某等三人起邪念,欲骗取涂某的好处费,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但因涂某自身防护意识较强,未落入李某等三人的圈套,故李某等人构成诈骗罪未遂,得到法律的惩处无可厚非。本来这件事已经到此为止,但作为被害人的涂某反而心生歪念,想从李某等三人处捞得好处,不仅伙同刘某、丰某一起做伪证,还故意多次到公安机关吵闹,谎称被诈骗造成几个家庭经济困难,误导公安机关以为李某等人确实获取了好处费。丰某更为私欲,不仅与涂某一起做伪证,还私下敲诈吴某,加深了错误的行为。
作为李某的辩护人,肖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发现证据间的矛盾点,从金钱交易的通俗习惯和涂某的社会经验、刘某的生活习惯等角度找准焦点,揭破了涂某等人的谎言,为李某作了有效辩护。本案历时一年多,李某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于法院一审宣告判决后12天即刑满释放。而涂某等三人也为自己错误的行为承担了应有的法律责任。
本案也给广大群众提了个醒,在遭遇侵权行为时,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耍小聪明,妄图以欺骗公安机关、作伪证等方式,对加害人实施所谓的报复,否则最终只会像涂某等人一样,害人害己,落得惨淡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