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劳动仲裁+调解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非因工死亡;农民工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高某某的父亲系安徽来沪务工人员,自2013年起便受雇于某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工种。高父在职期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高父患病,但单位仍继续聘用其从事原工种。2020年7月,高父因病去世。高某某及其家人认为,其父病故刚刚为公司完成了一个项目,为了这个项目才延迟了去医院复查的时间,因此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于是在高父离世后,高某某及其家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向单位提出了赔偿要求,但是单位却表示拒绝一切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为维护自身及家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8月,高某某向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希望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此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了高某某提供的申请材料后认为,高某某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且家庭成员中只有一人在外工作,其余三人皆无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对案件范围和经济状况的要求,当天便受理了高某某的申请。在综合考虑了案情的复杂性和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后,中心将此案指派给了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张玲律师。
张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高某某进行了面谈。在交谈过程中承办律师了解到,高父在原单位从事技术工种,是家中主要的经济来源,家中85岁高龄的奶奶、15岁的弟弟和多年未外出工作的母亲全都由其父供养。初入社会的高某某还承担不起供养整个家庭的责任,其父的突然离世,无疑给了整个家庭以致命的打击。
承办律师在认真听取了高某某对案件经过的描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后,认为此案的难点在于:1.高父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且工资的发放既无规律,也非由单位账户发放,这给劳动关系的确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2.高父的离世系自身疾病造成,不属于工伤,如果要求单位赔偿,只能从非因工死亡方面着手,要求单位给付丧葬费补贴、亲属救济费等。
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另外,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在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高某某及其家人可向单位索要丧葬费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承办律师耐心、细致地为高某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法律关系后,高某某表示接受承办律师建议,同意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丧葬费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并且愿意接受调解。
随后,承办律师开始着手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在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疫情期间工作证明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以及村委会、民政局开具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后,承办律师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然而,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在补充了一次证据材料后,该案才最终得以受理。
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单位一开始的态度依然十分强硬,拒绝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承办律师以法为据,据理力争,通过一次次的沟通协调,双方的分歧逐步缩小,最终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8万元作为补偿。
然而高某某及其家人却对补偿方式一下子没了主张。按照上海市人社局相关文件的规定,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系一次性给付,但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系按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执行,一直给付到老人终老或子女成年。据此,高某某家中85岁高龄的奶奶和15岁的弟弟都可以每月领取补助费。可如今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8万元中也包括了这笔费用,究竟是按月给付还是一次性给付更为有利,高某某向承办律师进行了咨询。
承办律师在经过对历年案件的比对,以及调解的利弊分析后,认为若每月给付,是一个持续性行为,调解协议签订后单位是否能一直具备给付意愿和给付能力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若单位后续不肯给付,申请执行则需要一定时间和成本,考虑到高某某家中不是八十多岁的老人、未成年人,就是毫无社会经验的家庭主妇,承办律师建议高某某尽量一次性调解。
高某某接受承办律师的建议后,正欲与单位达成调解意见之时,却不料单位的代理人突然提出要与之私下和解,高某某听信了单位的说法决定与单位私下和解,并欲向仲裁委提出撤诉。然而,在之后私下和解的过程中,单位声称用工单位不是自己,而是另一家单位,之前参加葬礼时已经给过慰问金,这笔钱必须在8万内扣除,而且一次性付清有困难,需要分期付款。
高某某见单位言而无信,再次向承办律师求助,承办律师考虑到高某某家庭的情况,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据理力争,并提出三点主张:1.无论是哪家公司给钱,一定要拿到钱之后才能签署和解协议,且签署协议之后双方无其他纠葛;2.葬礼时给付的慰问金是出于公司老板及其他员工自愿的行为,不应从此次补偿中扣除;3.必须一次性付清,绝不能分期付款。经过与单位数小时的拉锯战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单位当场将8万元补偿款给付高某某及其家人。和解程序完成后,承办律师代为向嘉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并得到仲裁委员会准许,案件最终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因工死亡劳动纠纷案件,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已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实务中有许多用人单位在用工时仍存在不规范之处,比如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而劳动者在就业时也不甚在意,一旦发生用工纠纷,就给劳动者维权带来很大的困难。
本案中高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维权难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缴纳记录,没有上班打卡的记录,多年来给高父发放工资的都是“老板娘”个人账户,如何确定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成了本案的一大难点。同时,由于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原本由上海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均需由单位承担,高父生前直接供养的老母亲(85岁,无收入来源)和高某某的弟弟(15岁,未成年)还可每月要求单位给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单位在未来几年内是否愿意持续履行,又是否能具备履行能力,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是本案的另一大难点。
综合上述难点,承办律师将办案重点放在了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及如何保证高某某及其家人能最终获得补偿上。在大量收集证据的同时,考虑到公司偿付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承办律师没有机械地等待劳动仲裁裁决,而是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积极引入了调解、和解的方式,最终在劳动仲裁调解工作人员的一同努力下,帮助受援人一次性解决了纠纷,缓解了家庭的困境。
通过本案不难发现,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用工,不但没有减少经营成本,反而是增加了赔偿的风险,“聪明反被聪明误”。而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找正规的工作、正规的单位,以免无端增加自己日后维权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