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未成年人;认罪认罚;附条件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受援人徐某系未成年人,在本应接受教育的年龄已踏入社会参加工作,2020年10月27日15时许,徐某在公司仓库内上班,因同事刘某在工作期间错拿了徐某使用的泡沫箱子,两人发生口角。期间,徐某踢了刘某一脚,致使刘某右腿膝盖受伤,刘某当场报警,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侦办。2020年11月18日,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遭外力作用,致右胫骨平台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因徐某系未成年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2021年7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徐某提供辩护,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俞献强律师为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前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调阅案件卷宗,根据卷宗显示,本案案情清晰,徐某系因工作纠纷一时冲动致被害人受伤。随后援助律师约见徐某,其本人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司法机关能对其从轻处罚。
为达成赔偿谅解,援助律师多次联系被害人的手机,但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援助律师又积极联系案件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并提交了辩护意见:
1.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系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事发当时,徐某在被害人报警后等待民警到场并至派出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在2020年12月9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再次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从始至终,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检察机关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徐某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吵,一时冲动踢了被害人一脚致其受伤,而非蓄意伤人,且其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5.徐某一向遵纪守法,未有违法犯罪的前科,系初犯、偶犯。
6.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中,取保候审期间亦充分遵守规定,配合办案,也表达了深深的愧疚和悔过之意。
综上,希望检察院能本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对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官表示,会充分考虑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鼓励徐某与被害人洽谈赔偿事宜,也愿意协助律师与公安机关沟通获取被害人家人的联系方式。
随后,援助律师经检察官取得被害人父亲的联系方式,并对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磋商。期间,双方因治疗时间、医疗票据真实性、赔偿金额等发生分歧,甚而被害人父亲表示将通过民事诉讼另案索赔,援助律师以徐某系未成年人等为由持续与被害人父亲沟通,几经协商,后双方达成了一次性支付3万元的赔偿方案,被害人于2021年9月14日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徐某的伤害行为表示了谅解。
2021年9月1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徐某附条件不起诉。在转达结果的同时,援助律师郑重要求徐某在考验期内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取得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遇事切忌感情用事、冲动鲁莽,要学会用合法正确的途径解决各种状况,徐某表示一定牢记这次教训,再也不做违法的事情,并对援助律师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进而一时冲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辩护意见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自首行为、系初犯偶犯等法定从轻情节,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与一般蓄意而为的故意伤害案件有较大区别,并积极主动联系承办检察官、被害人及其家属,促成受援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方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法定及酌定情节,本着未成年人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建议检察院对受援人附条件不起诉,最终获得了检察院的采纳,也避免了受援人因本案而留下不良记录,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进一步的影响。